烈士子女公務員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來源:山東新聞網-山東商報發布時間:2011-07-3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據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 國務院28日公布了《烈士褒揚條例》,該條例明確提出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條例同時規定,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
烈士褒揚金標準確定
條例規定,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條例規定,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同時,根據條例,烈士遺屬除享受烈士褒揚金外,屬于《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還對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符合條件可享受定期補助作出規定。條例明確,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給予補助。
烈士子女享教育優待
《烈士褒揚條例》中還明確規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其服現役。
條例還對烈士子女享受教育優待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條例,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本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處置突發事件犧牲應評定為烈士
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 《烈士褒揚條例》明確,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條例還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將廢止
《烈士褒揚條例》實施后,《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介紹,1980年6月4日,國務院公布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對批烈情形、批烈機關等作了原則規定。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烈士褒揚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如:評定烈士的情形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烈士評定工作的需要,評定烈士的程序也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烈士遺屬撫恤待遇低、標準不統一;對烈士遺屬的優待缺乏全面系統的規定等。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