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復習資料(5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6-29
財產所有權的內容:
一、占有權
二、使用權
三、收益權
四、處分權
對財產的處分,可以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無論是事實上的處分還是法律上的處分都會引起所有人的所有權的消滅或轉移,處分權的行使決定著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人的最基本的權利,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處分權一般應由財產所有人行使,只有財產所有人才有處分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也有非所有人對他人財產行使處分權的情況。但非所有人行使處分權時必須有法律住所,否則,就是侵權行為,行為人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四項權能了財產所有權的內容。這四項權能中的每一項都有相對獨立性,而又具有可分性,四項權能的某一項或某幾項以及全部權能都暫時脫離財產所有人。例如:保管、租賃、承包、抵押、留置等關系都屬于這些情況。所有權的權能與所有人的分離,正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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