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二十五)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6-2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某紡織公司訴某服裝公司欠款20萬元,法院判決紡織公司勝訴,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服裝公司無力償還,但某商場欠服裝公司貨款10萬元,早已到期,一直未還。1.此種情況下,誰可以提出執行商場的到期債務?( )
A.紡織公司
B.服裝公司
C.法院依職權主動執行
D.法院征得商場同意予以執行
2.法院如果執行商場對服裝公司的到期債務,應當通知商場向誰履行?( )
A.紡織公司
B.服裝公司
C.紡織公司或服裝公司
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轉交
3.商場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
A.對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停止執行
B.對異議進行審查,異議不成立的,予以強制執行
C.對異議不進行審查,但也不得強制執行
D.商場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4.商場如提出下列意見,何者不構成異議?( )
A.商場與紡織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B.商場沒有償還能力
C.商場與服裝公司之間互有債務拖欠,債務抵消后,商場不欠服裝公司款項
D.服裝公司的服裝不合格,商場對所欠服裝公司10萬元的貨款不同意支付
5.在執行過程中,若服裝公司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服裝公司對人民法院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 )。
A.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B.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C.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級人民法院申請復核
參考答案解析
1.【答案】AB。解析:《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答案】A。解析:《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3.【答案】CD。解析:《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第64條規定,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異議。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4.【答案】AB。解析:《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第64條規定,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異議。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5.【答案】B。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故B項正確。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