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六)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6-2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馬俊1999年去世,其妻張樺2007年去世,遺有夫妻共有房屋5間。馬俊遺有傷殘補助金3萬元。張樺1998年以個人名義在單位集資入股獲得收益1萬元。雙方生有一子馬明,2003年病故。馬明生前與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馬飛。張樺長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兒媳胡芳養老送終。5間房屋于2009年11月被拆遷,拆遷單位與胡芳簽訂《危舊房改造貨幣補償協議書》胡芳領取作價補償款、提前搬家獎勵款、搬遷補助費、貨幣安置獎勵費、使用權補償款共計25萬元。
1.下列各項中何者屬于遺產?( )
A.提前搬家獎勵款
B.搬遷補助費
C.貨幣安置獎勵費
D.使用權補償款
2.馬俊的傷殘補助金的性質應如何確定?( )
A.傷殘補助金為個人財產
B.傷殘補助金為夫妻共有財產
C.傷殘補助金為夫妻共同財產
D.傷殘補助金中醫藥費以外的費用為夫妻共同財產
3.張樺集資入股收益的性質應如何確定?( )
A.集資入股收益為個人財產
B.集資入股收益為夫妻共有財產
C.集資入股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D.集資入股收益中勞務費以外的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4.下列關于常生可否得到補償的說法何者正確?( )
A.應當得到補償,分配數額應當小于法定繼承人
B.應當得到補償,分配數額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C.如常生明知法定繼承人分割遺產而未提出請求,即喪失遺產分配權
D.如常生要求參與分割遺產,應在繼承開始后1年內提出請求
5.下列關于胡芳及其子女遺產繼承權的說法何者正確?( )
A.胡芳對張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B.馬飛對張樺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對張樺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
D.馬飛對馬俊的遺產享有轉繼承權
參考答案解析
1.【答案】CD。解析:《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據此,本題中,馬俊1999年去世,其妻張樺2007年去世,遺有的夫妻共有房屋5間屬于遺產范圍,該5間房屋因拆遷而獲得的作價補償款、貨幣安置獎勵費和使用權補償款屬于遺產范圍;而提前搬家獎勵款和搬遷補助費是對房屋居住人的獎勵和補助,因此不屬于遺產范圍。可見,C項和D項為正確選項。
2.【答案】A。解析:《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個人財產。A項正確。
3.【答案】C。解析:《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集資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本題中,集資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4.【答案】BC。解析:《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繼承法》意見第31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注意,8的表述是“可以”,故正確,而A的表述是“應當”,故錯誤。該意見第32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故C正確。D錯誤。
5.【答案】ABD。解析:根據《繼承法》第12條,盡到贍養義務的兒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據此,A項正確。《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據此,馬明(于2003年病故)系張樺(于2007年去世)之子先于張樺死亡,因此,馬飛作為被繼承人張樺的孫子,對張樺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可見,C項說法錯誤。《繼承法》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馬明作為馬俊的法定繼承人,在馬俊的遺產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棄繼承,其繼承馬俊遺產的權利應當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馬飛。可見,D項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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