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教材:第二章(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5-1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五節國家機關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一)性質、地位、產生、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人民的代表機關,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由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選舉產生代表的原則和方法由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實行有限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
(二)職權
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享有在全國范圍內全面行使的國家統治權。其主要職權為:
1.憲法性職權即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
2.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任免權全國人大有權選舉、決定和罷免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
4.重人問題決定權如審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一劃;審批國家預決算報告;批準行政區劃建制:決定戰爭與和平等。
5.監督權全國人大有權監督人大常委會和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監督方式是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決定或命令;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質詢和詢問;視察;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6.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三)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國家立法機關。它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對全國人大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必須是全國人大代表,并不得同時擔任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委會任期為五年,委員長和副委員長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權是:(l)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2)依法行使立法權。(3)解釋法律。(4)審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5)審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決算部分調整方案。(6)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7)決定、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8)國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項的決定權。(9)主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大會議。(10)全國人大授子的其他職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一)性質、地位、產生、任期
國家主席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同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行使國家元首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對外代表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職權
1.公布法律權即根據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律。
2.任免權國家主席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總理的人選;根據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等。
3.發布命令權根據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4.外交權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接見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5.榮典權根據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
三、國務院
(一)性質和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權。國務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其監督。因此,相對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來說,國務院處于從屬地位。它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統一領導和管理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
(二)組成和任期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每屆任期五年,其中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國務院的職權
1.行政立法權包括行政法規的制定權和決定、命令的發布權。
2.提出議案權包括法律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決算報告等涉及國家重大事項的議案。
3.行政領導權領導和管理全國行政事務,對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進行領導。
4.人事行政權審定行政機構編制,依法任兔、培訓、考核、獎懲行政人員。
5.行政監督權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各部、委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有權對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和行政措施進行監督;有權撤銷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章。
6.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子的其他職權。
四、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負責國家最高軍事決策和軍事指揮,是全國最高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委主席山全國人大選舉;副主席、委員,由全國人大根據中央軍委主席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委主席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同個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由于中央軍委的特殊性質,憲法沒有規定中央軍委主席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五、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并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代表組成;縣級以下(含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L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設立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是本級人大在閉會期間經常行使地方國家權力的機關,對本級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在代表中選出主任一人、副卞任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在代表中選出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千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委會每屆任期與本級人大任期相同。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具有雙重從屬的性質:一方面,它們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F1,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它監督。另一方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須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領導,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必須接受國務院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期五年,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七、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質、地位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卜涉。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并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二)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期與同級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ll、人民檢察院
(一)人民檢察院性質、地位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人民檢察院組織系統和領導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實行雙重從屬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并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干組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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