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之公車監督
來源:發布時間:2011-03-3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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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召開的廣州市政協會議上,全市黨政機關的公務用車都要安裝GPS的舉措,引來政協委員熱議。
京佳解讀
首先一個簡單的問題就是GPS無法斷定是公車公用還是公車私用。如果由政府內部的監察部門來監控,就又落入了典型的內部監督的窠臼。尤其是監督者本身又是公車腐敗、公車私用的受益者,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在事實上構成了唇亡齒寒、一榮俱榮的“利益共同體”。因而即使公車裝GPS解決了“看得到”的問題,但后續的處理恐怕也會充滿內部人處理的“靈活”了:“睜只眼閉只睜”甚至“官官相衛”,或“手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恐怕在所難免了。倘若要引入媒體、公眾等外界監督,首先必須解決GPS監控信息的公開、透明,讓外界對公車上的GPS監控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一目了然。可如今,GPS不僅由內部人監控,且其監控信息的公開也難有期待,對后續處理也不明確,在此狀況下所謂的引入公眾監督也只不過是一句空話
公車私用的原因,京佳老師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自律意識不強。個別領導干部“公仆”意識淡薄,理想信念錯位,一提到理想信念,就覺得是虛的、是空的,不屑一顧。“公仆”凌駕于“主人”之上,不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相關規定,開國家的車,燒國家的油,辦自己的事,顯自己的威風。他們片面地認為,與貪污賄賂相比,“公車私用”算不了什么。
(二)監督機制不完善,監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盡管中央和地方政府三令五申:“黨員領導干部不能違規駕駛公車”,但由于沒有形成法規,沒有相應的監督制約制度,因此,相關文件中的規定要求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收效甚微。
(三)懲治力度不強,“違紀成本”較低。我們年年都在文件、會議上反復強調“黨員領導干部不能違規駕駛公車”,但是每年都有一些黨員干部頂風違紀,這表明我們對“車輪腐敗”懲治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存在著問題。
(四)領導干部特別是基層領導干部私駕公車的現象相當普遍。主要是為公車私用提供方便,自己駕駛可以全天候地使用公車。有些領導干部配有專車,但沒有專職司機,平時以自駕為主;有些領導干部雖然配有專職司機,但上下班或節假日自己開車,只有公出時才用司機駕駛。
解決公車私用問題,京佳老師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各部門、各單位領導干部應當充分認識領導干部違反規定駕駛公車問題的危害性,充分認識領導干部嚴于律己、帶頭遵守黨紀條規的重要性。為此,應當進一步加強宣傳,強化教育,使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充分認識違規駕駛公車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增強治理領導干部違規駕駛公車問題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提高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的自覺性。
(二)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駕駛公車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不能駕駛公車,確因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必須進行嚴格限制和管理。各部門、各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職)因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由本人填寫《領導干部駕駛公車報告審批表》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正規培訓資料復印件、駕駛證(正、副本)復印件,報紀委審批。
(三)嚴格執行備案制度和建卡登記制度。批準副科級領導干部駕駛公車的單位、部門,應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組織部門備案。對領導干部未經批準擅自駕駛公車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州委、州紀委關于《嚴禁領導干部駕駛公車的規定》等有關規章制度給予嚴肅查處。該領導干部當年年終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當年不得晉升職務。對違規審批領導干部駕駛公車的,嚴肅追究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嚴重違法行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推進車改步伐進程,逐步推行職務消費貨幣化。領導干部根據級別拿車補,既可以租車,也可以打車,還可以自駕私家車,這樣既可以減少公車私用,又可以給領導干部駕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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