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申論熱點范文:上訪問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3-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一部分:規范性文件
《信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第八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十一條 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 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部分:范文或者評論員文章
1.變上訪為下訪好
黑龍江省五常市越級上訪數量一度居全省之首,干群關系比較緊張。今年6月以來,五常市抽調2000多名干部下基層,查出兩百多件上訪問題,逐一責任到人,狠抓落實,80%的問題初步得到解決,越級和集體上訪的現象大為減少。干部下去多了,群眾上訪少了,這個一多一少的事實說明工作作風的轉變有特殊的重要性。
群眾上訪,必有原因,對這些問題一味回避,采取“一拖二躲三搪塞”的辦法,只能使問題越拖越難,越拖越大。干部勤往基層跑,帶著感情做工作,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上訪的就自然少了,主要領導也就可以集中精力想大事、抓大事,不用像消防隊員那樣到處“滅火”。變上訪為下訪,確實是解決矛盾和問題,做好群眾工作的一個有效途徑。
2.中央要求解決上訪者合理訴求使其罷訴息訪
各級信訪部門和廣大信訪工作者要牢牢把握關鍵環節,努力實現重點突破,全面提高信訪工作水平。
一是要在源頭工作上下功夫,出臺政策注意兼顧各方面利益,執行政策切實做到不折不扣,防止因政策措施制定不當和執行政策走樣而引發群眾上訪。
二是要在解決問題上下功夫,通過解決上訪群眾的合理訴求,使上訪群眾罷訴息訪。
三是要在完善機制上下功夫,處理好暢通信訪渠道與規范信訪秩序的關系,依法保障群眾的信訪權利,引導上訪群眾遵紀守法;處理好挖掘信訪部門自身潛力與發揮其他部門作用的關系,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大信訪工作格局。
廣大干部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切實強化大局意識,始終牢記為民宗旨,不斷提高業務本領,牢固樹立創新精神,大力發揚務實作風,更加出色地完成信訪工作的各項任務。
華建敏在講話中要求,各級信訪部門要進一步增強做好信訪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負責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深入貫徹實施《信訪條例》,大力推進信訪工作法制化進程;切實加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努力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同時,要注意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積極探索信訪工作規律,不斷提高信訪工作水平,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第三部分:典型觀點和事例
上訪怪圈之一:也是最常見、最受批評的,就是一次次、一層層上訪,一次次、一層層批轉,等因奉此,例行公事,八股文章,衙門作風,終點又回到原點,不了了之,或者周而復始,無限循環。上訪人員也好,“有關部門”也罷,在這個過程中,耗費了無窮無盡的精力和資源,問題始終不得解決,甚至還因為打擊報復等原因造成事態的進一步激化。重復上訪、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等等亦由此而生。
上訪怪圈之二:上訪,再上訪,不斷上訪,終于幸運地得到某位高層領導的關注,哪怕是只言片語,雷厲風行下來,甚至欽差大臣出動,一切問題似乎迎刃而解。一些領導人好象也逐漸陶醉于這種貌似立竿見影的施政風格。誠然,上訪的最初起因往往是問題依照正常程序已經不能就地解決,但出現上述事例的機會更屬渺茫,現實中卻經過媒體的刻意渲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心理暗示,進一步強化了上訪思維之定勢,助長了上訪風氣之流行,人們日益傾向于非程序化的解決之道,甚至訴諸于極端行為,以至于,越重視上訪,上訪越嚴重。而高層領導的直接干預,縱使在個案上有助于實現公正,這一方式本身卻是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流風所及,將會導致更多不公正的隱患。凡此種種,未嘗不構成一個新的怪圈。
上訪怪圈之三:也不排除有少數上訪訴求是過分的、無理取鬧的,或者是政府職責以外的。極個別上訪人員甚至由于自身原因或者長期壓力,具有偏執傾向,不可理喻(雖然這很令人同情)。但不知何時,中國形成了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哪個地方頻頻發生上訪、特別是進京上訪,這個地方就被認定為“社會不穩定”,有關官員將會面臨嚴峻的“一票否決”。于是地方當局有時可能無原則地屈從于上訪壓力,一味遷就上訪訴求,暫時圖個息事寧人。有人發現了個中秘密,加以利用,制造事端,糾纏不休,又構成一個上訪怪圈。
2.公正評價上訪現象讓人感到溫暖
敢于或愿意說真話的領導越來越多了。據4月15日《中國青年報》報道,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栗智近日坦言,在近年烏市重復、集體上訪等重大上訪事件中,有80%以上的上訪者是有道理的。
讀了這句真心話,筆者感到一陣溫暖。其實,還有許多資料都可印證栗智這個判斷的正確性。中國社科院日前發表的一份調查報告稱,2005年以來,因涉法糾紛再次來京上訪的人中,37.78%的人因為法院不立案,28.48%的人因為判決敗訴,而13.35%的人則是因為勝訴卻未能執行。一位從某高級法院退休的官員對筆者說過這樣一句話:“99%的上訪者都是有冤屈的,你想想,如果平安無事,誰愿意花錢、賠工夫、冒著餓肚子甚至病死的風險長年累月在外風餐露宿?”
中國人并不愛告狀和上訪。中國自古缺乏法制傳統,普通百姓打官司勝訴的幾率很小,“屈死不告狀”是普遍心理。如果某個底層百姓能像楊乃武、“小白菜”那樣偶然勝訴,必定成為轟動幾百年、令民間藝人代代傳唱的經典案例。現在,普通公眾通過法院獲得公道的幾率大大增加,于是百姓告狀者才逐年增多。但是,和發達國家公眾動輒走上法庭或上街示威的情況相比,我國百姓仍然處于“能忍則忍,不得已才告狀、上訪”的狀態。在美國,平均300個人中就有一個是律師,這個比例比我國不知高了多少倍。按照“需求產生供應”這個原理,其中的道理不說自明。
除了極少數人外,上訪者的一個共同心態就是對這個社會、對上層官員充滿信任和希望,這正是他們采用溫和而不是暴力方式討取公平的根本原因。事實上,上訪現象的作用往往比媒體監督更重要,反映了許多媒體不能報道的社會問題,起到了幫助上層官員發現問題、舉報瀆職和腐敗、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因此,我們應該同情、尊敬、善待和感謝他們才對。筆者覺得栗智很明白這個道理。他的這句話再次給了我們一個信號:官員們越來越能夠用公正、理解的眼光來看待上訪現象了,這是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的第一步。
3.“上訪村”的“審計風暴”
如何對“村官”進行審計監督?審計部門如何既監督、又幫促? 肇東市審計局在鄉鎮設四個審計特派室查清了新發村多年上訪的病根,平了村民的怨氣,鼓了村民的干勁。
“村官”審計的做法在肇東市全面推開。監督涉農資金運行,提升村級財務管理,相關辦法出臺,審計從被動邁向主動,從隨機變為日常。
公務員考試專家點題
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很多涉農資金的所有權歸國家而不是集體,資金有中央財政也有省、市、縣財政的,最后落實在村里。由于我國政府層級較多,對支農資金循環末端的實際使用情況,容易形成監督空白,更多需要縣一級審計機關采取措施、增加力量來加強監督。肇東的“村官”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正在于此。
村級經濟規模在擴大,“村官”在任期間經管的資金越來越多,審計“村官”對發達地區,對集體經濟發達、經濟總量大、資金往來頻繁的村子,意義非常顯著。當然,對經濟困難、財務管理問題比較多的村子,審計在監督的同時還可以發揮幫促的作用。從長遠來講,如果“村官”也像政府官員那樣,有離到任審計、有前后任交接審計,將對農村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基層政權建設,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七條 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