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跟單員考試重點輔導(6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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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貿易術語,始于19世紀。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系列貿易術語,各種特定行業對各種貿易術語也有各自特定的解釋和規定。因此,在使用貿易術語時,由于對貿易術語解釋的不同,因幣會出現矛盾和分歧。為解決這些矛盾,以便于國際貿易的發展J.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以及美國一些著名商業團體經過長期的努力分別制定了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從而形成為國際貿易慣例,并受到各國廣泛的歡迎和使用。由此可見,習慣做法與貿易慣例是有區別的。國際貿易中反復實踐的習慣做法只有經國際組織加以編纂與解釋才形成為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為,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故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但是,國際貿易慣例對貿易實踐仍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在我國的對外貿易實踐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適當采用這些國際慣例,有利于外貿業務的開展。而且,通過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在發生爭議時,也可以引用有關慣例,爭取有利地位,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華沙一牛津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紀中葉,CIF貿易術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得到廣泛采用,然而對使用這一術語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具體義務,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對此,國際法協會于1928年在波蘭首都華沙開會,制定了關于CIF合同的統一規則,稱之為《1928年華沙規則》,共包括22條。其后,將此規則修訂為2l條,并更名為《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沿用至今。這一規則對于CIF的性質、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以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是由美國幾個商業團體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紐約制定,原稱為《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后來于1941年在美國第27屆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對該條例作了修訂,命名為《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中所解釋的貿易術語共有六種,分別為:
1.Ex(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
2.FOB(Free on Board,在運輸工具上交貨);
3.FAS(Free Along Side,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碼頭交貨)。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主要在北美國家采用。由于它對貿易術語的解釋與《通則》有明顯的差異,所以,在同北美國家進行交易時應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