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0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為切實規范和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近日,財政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目前我國已形成了“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事業資產管理體制,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的管理運行機制,有效規范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取得了較好成效。
通知要求,中央各部門要從制度建設、資產配置、資產使用和資產處置等方面進一步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一是中央各部門要根據有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結合自身實際,盡快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二是中央各部門要認真做好2011年所屬事業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編報工作,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及其他資金購置車輛、單價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的支出,都必須編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三是中央各部門對其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事項,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含800萬元)以上的,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四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要按照規定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將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及財力情況統籌安排。
通知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監管職責由財政部負責。中央各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加強對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監督管理,涉及企業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需經主管門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實施。各中央部門和事業單位均可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處置交易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任何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其他部門和單位委托其指定的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工作,也不得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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