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跟單員考試重點輔導(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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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中的“軟條款”(Soft Clause),在我國有時也稱為“陷阱條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證加列一種條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發貨,據此條款開證申請人(買方)或開證行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即買方完全控制整筆交易,受益人處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決于買方的意愿。這種信用證實際變成了隨時可以撤銷或永遠無法生效的信用證,銀行中立擔保付款的職能完全喪失。帶有此種條款的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消信用證,極易造成單證不符而遭開證行拒付。買方憑借信用證“軟條款”還可以騙取賣方的保證金、質押金、履約金、開證費等。
少數不法外商不斷變換手法,利用信用證的“軟條款”,利用我國一部分外貿業務人員積極擴大出口的良好愿望和經驗不足的弱點,給我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上當的多是國內工貿公司,據了解,自1992年以來,國內公司受此詐騙多起,蒙受的損失達數千萬元之巨。
“軟條款”具有極大的隱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來證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證含有制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常見的"軟條款"歸納如下:
a.開證申請人(買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驗貨人等,受益人才能裝船。此條款使賣方裝船完全由買方控制。
b.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申請人確認后生效。此類條款使出口貨物能否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出口商則處于被動地位。出口商見信用證才能投產,生產難安排,裝期緊,出運有困難。
c.1/3正本提單逕(直)寄開證申請人。買方可能持此單先行將貨提走。
d.記名提單,承運人可憑收貨人合法身份證明交貨,不必提交本提單。
e.信用證到期地點在開證行所在國,有效期在開證行所在國,使賣方延誤寄單,單據寄到開證行時已過議付有效期。
f.信用證限制運輸船只、船齡或航線等條款。
g.含空運提單的條款,提貨人簽字就可提貨,不需交單,貨權難以控制。有的信用證規定提單發貨人為開證申請人或客戶,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條款進行無單提貨。
h.品質檢驗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或其授權者簽發,由開證行核實,并與開證行印簽相符。采用買方國商品檢驗標準,此條款使得賣方由于采用本國標準,而無法達到買方國標準,使信用證失效。
i.收貨收據須由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此條款使買方托延驗貨,使信用證失效。
j.自相矛盾,即規定允許提交聯運提單,又規定禁止轉船。
k.規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單據,如要求使用CMR運輸單據(我國沒有參加《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所以我國的承運人無法開出“CMR”運輸單據。
l.一票貨物,信用證要求就每個包裝單位分別繕制提單。
m.設置質量檢驗證書障礙,偽造質檢證書。
n.本證經當局(進口國當局)審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許裝運。
o.易腐貨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單,持此單可先行提貨。
p.貨款須于貨物運抵目的地經外匯管理局核準后付款。
q.賣方議付時需提交買方在目的港的收貨證明。
r.產地證書簽發日晚于提單日期,這會被懷疑未經檢驗,先裝船,裝船后再檢驗。
s.延期付款信用證下受益人交單在先,銀行付款在后,風險大,應加具保兌。
t.不接受聯合發票,進口國家拒絕接受聯合單據。
u.信用證規定指定貨代出具聯運提單,當一程海運后,二程境外改空運,容易被收貨人不憑正本聯運提單提貨。
v.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后如不及時寄1/3提單,開證申請人將不寄客檢證,使受益人難以議付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