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貿跟單員考試章節練習題7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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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分析題
1.某外貿公司向喬治公司出口花生仁300公噸,信用證支付,規定分3個月裝運完畢,8月份裝80公噸;9月份裝120公噸;10月份裝100公噸,不許分批裝運,、從中國港口發往紐約港。賣方于8月10日和9月20日在青島港分別裝運80公噸和120公噸,都順利結匯。但是第三批因貨源不足于10月10日在青島港裝了70公噸。賣方與煙臺聯系正好有貨,于是要求HULIN輪再駛往煙臺港又裝了30公噸。賣方議付時提交兩套提單,一套是5月20日在青島簽發的,另一套是5月28日在煙臺簽發的。單據寄到開證行,該行認為單證有不符點:信用證規定不許分批裝運,你方分別于10月10日和10月15日在青島和煙臺裝船,不符合信用證要求。案例中賣方第三批貨是否屬于分批裝運,為什么?銀行是否有權宣布信用證無效?
2.國外開來不可撤銷信用證,證中規定最遲裝運期為2000年12月31日,議付有效期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證中規定的裝運期完成裝運,并取得簽發日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單,當我方備齊議付單據于2001年1月4日向銀行議付交單時,銀行以我方單據已過期為由拒付貨款。問:銀行的拒付是否有理?為什么?
3.我某出口公司于9月30日接澳商來電洽購茶葉50公噸。正好該公司有現貨存放在裝運港倉庫,并查悉10月份有班輪直駛澳大利亞。我方于10月1日用電傳向對方發盤:“茶葉現貨即裝50公噸,每公噸150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限10月5日復電有效。”對方10月3日復電稱:“你10月1日電接受,即開信用證。”接電后,我方立即組織裝運,取得10月15日的清潔已裝船提單,但對方的信用證一直未到,幾經催促,終于在11月2日收到對方10月29日電開的信用證。證中規定:裝運期為“不得遲于11月16日”,信用證有效期為“11月30日”。問:根據該證的規定,我方可否順利結匯?為什么?
4.我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絲綢。合同簽訂后,買方發來電傳,稱合同規定的目的港最近常發生暴亂,要求我方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請問我方對此應如何處理?
5.某外貿公司按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按發票總值110%投保平安險,貨物裝妥順利開航。但載貨船舶在海上遇到暴風雨,致使一部分貨物受到水漬,損失價值2100美元。數日后,該輪又突然觸礁,致使該批貨物又遭到部分損失,價值為8000美元。試問: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的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