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貿跟單員考試章節練習題8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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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規定,平安險的承保范圍中第三條是指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包括在平安險的承保范圍內。
這一項責任是指在平安險項下,保險人在有限制條件的情況下,也承擔由列明的海上自然災害造成貨物的部分損失,這個限制條件就是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發生了保單上列明的海上意外事故。
本案列中,某外貿公司出口的貨物是先后遭遇了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了部分損失,所以,應該是平安險的承保范圍,應該由保險公司來賠償損失。
6.(1)船長宣布貨物損失為共同海損不合理;
(2)被火燒毀的貨物損失5000元應屬單獨海損。
(3)被水浸的貨物損失6000元應屬共同海損。
7.(1)部分貨物因觸礁而損失屬單獨海損;
(2)卸貨費用屬于共同海損;
(3)存倉費用屬于共同海損;
(4)卸貨過程中的貨物損失屬于共同海損。
因為共同海損是指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犧牲或支出的某些額外費用。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僅由受損者單獨承擔。
8. (1)偷竊、提貨不著險是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貨物被偷走或竊走,以及貨物運抵目的地后,貨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本案例中貨物被扣不屬于因偷竊或其他不明的原因導致的提貨不著,所以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交貨不到險是不論何種原因,從被保險貨物裝上船開始,如貨物不能在預定抵達目的地的日期起六個月內交付的,保險公司負責按全損賠償。但我方只能在貨物不能在預定抵達目的地的日期祝六個月內索賠時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