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開證行的責任和義務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發布時間:2008-08-12 15:17:42
信用證開證行的責任和義務[Issuing Bank’s Responsibilities and Liabilities] 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后應盡的職責和應承擔的義務。作為開證行應在規定時間內,嚴格按照進口商提交的開證申請書條款正確及時地開出信用證。開出信用證后,作為第一性付款責任的開證行,其責任以信用證金額為負責的最高金額,以信用證的有效期為負責的最長期限。開證行的責任只對信用證本身負責,不受進口方和出口方簽訂的合約的影響,它的義務是只憑表面正確的單據付款,不能以進口方無能力付款、或對價不足(押金、押品和手續費等)、或有欺詐行為為借口,向出口方表示不再對信用證負責,也不能在對出口方(以及議付行等)付款時,要求從貨款中扣除進口商對它的欠款。開證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一切單據,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單據之間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將被認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如銀行被授權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或承擔遲期付款責任,或承兌、或議付時,發出該授權的一方有義務接受單據并對已付款、或已承擔遲期付款責任、或已承兌、或已議付的銀行,進行償付。如開證行收到單據,認為單據在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證條款時,它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確定究竟接受單據或拒受單據,并宣稱單據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開證行決定拒受單據,它必須毫不延遲地以電信工具,或如不可能,則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單的銀行(寄單行),或如單據由受益人逕寄來時,則通知受益人。該通知必須說明開證行因之而拒單的不符點,并說明單據究竟代為保存聽候處理或逕退交單者(寄單行或受益人)。只有按此辦理后,開證行才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該行的任何償付款項,否則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提請開證行注意單據中任何不符點,或通知開證行關于該不符點,以保留追索方式或根據保函付款、承擔遲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時,開證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根據本條文的任何義務。該保留或保函只是屬于寄單行和被保留追索或開立保函或取得保函一方三方面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