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受讓人、信用證開證行和信用證通知行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發布時間:2008-08-12 15:17:42
信用證第一受益人[First Beneficiary of Letter of Credit) 可轉讓信用證的轉讓人。見“信用證轉讓人”。
信用證受讓人(Transferee of Letter of Credit] 也稱信用證第二受益人或信用證被轉讓人。接受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或被轉讓人。一般為提供貨物的生產者。受讓人不能將轉讓信用證再次轉讓予其他人使用。
信用證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 of Letter of credit] 也稱信用證受讓人或信用證被轉讓人?赊D讓信用證的受讓人或被轉讓人。見“信用證受讓人”。
信用證被轉讓人(Transferee of L/C] 也稱信用證受讓人或信用證第二受益人。見“信用證受讓人”。
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 Opening Bank) 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根據開證申請書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是信用證的責任中心,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開證行就要履行付款責任。見“信用證當事人”。
信用證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cing Bank] 黨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一般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支行。通知行毋須承擔責任,但應合理謹慎地核驗所通知信用證(包括有關信用證任何修改)的表面真實性并及時、準確地將信用證和修改通知受益人。見“信用證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