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含義?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發布時間:2008-07-28 09:06:25
申請開立信用證[Application for Issuing a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證業務進行程序中的一項主要環節,是整個程序的開始環節。銷售合約簽定后,如結算方式在合約中訂明為信用證方式,進口商應按時向其銀行申請開立以出口商受益的信用證。申請開證的進口商稱開證申請人,接受申請并開立信用證的銀行稱開證銀行,接受該信用證的出口商稱受益人。開證申請人申請開證時,應填寫開證申請書,開證申請書是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契約,是開證銀行開出信用證的依據。開證申請書一般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開證申請人的指示,包括:(1)受益人的完整名稱和地址。(2)信用證的型式,如可撤銷還是不可撤銷。(3)金額和幣制。(4)信開航寄或電開。(5)以議付、承兌或付款方式結算。(6)可轉讓或不可轉讓。(7)是否要匯票,付款人名稱及匯票期限。(8)要求提供的單據情況。(9)貨名、規格、數量、單價及貿易條件。Q 0)裝貨地及目的地。(11)可否分批,可否轉運。(12)裝運限期和信用證有效期等。這些內容應完整、精確。第二部分是進口商對開證銀行的聲明或具結,用以明確雙方責任,其內容主要為開證申請人承認:(1)在沒有付清貨款前,開證行對單據及其所代表的貨物有所有權。(2)開證行可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單據,對偽造單據,貨單不符等,銀行并不負責。(3)單據到達后,如期向開證行付款贖單。(4)銀行對電報傳遞中的差錯或單據在郵遞中遺失,不負責任。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根據銀行的規定,應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人,并支付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