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信用證和信用證的通知的含義?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發布時間:2008-07-28 09:06:25
開立信用證[Issuance of Letter of Credit;Opening of Letter of Credit)銀行接受開證申請人的要求,開立信用證的行為,是信用證業務程序的環節之一。開證行應根據開證申請書的條款。正確、及時地開出信用證。開證方式可以航郵或電報、電傳,通過開證行在國外的聯行或代理行通知或轉遞給出口方,即信用證的受益人。航郵信用證也稱信開,開證行應在信用證上簽字或蓋印。電報、電傳的信用證也稱電開,開證行應在電文中加編密押,電文中如有“詳細內容待告”或“證實本待寄”等說明句的,此電開信用證應待接到證實本或詳情電開本后才生效。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獨立負責,不可撤銷信用證的開證行對匯票出票人、背書人、正當持票人負第一性付款責任。開證行在見單承兌或見單付款后,屬終局性付款,不得因開證申請人拒絕贖單或無力付款,而向受益人,議付行、付款行或償付行追索票款,即使匯票的付款人開明是開證申請人,開證行也不因此而減免其付款責任。但開證行包括其所指定的付款行或償付行,如果是憑索匯電報或索匯證明信而付款或償付的。當收到單據發現不符時,有權向議付行追索票款,并退還單據。
信用證的通知[Notification of Letter of Credit] 通知銀行收到開證行的信用證后,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的行為,是信用證業務程序中的環節之一。凡信用證以通知行作為收件人者,由于這類信用證大都為電開信用證。通知行在收證并核對開證的密押無誤后,即應以該行的通知書格式照錄信用證全文,通知受益人。這種方式稱信用證的通知。通知行是開證行的代理人,因此辦理通知后,并沒有必須接受議付的義務,但可按規定費率,和信用證所載條款,向開證人或受益人收取通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