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證和審證的含義?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發布時間:2008-07-28 09:06:25
收證[Receipt of Letter of Credit] 指信用證的收受。收證有兩種情況:一是指通知行(或轉遞行)收受開證行發來的信用證;另一種是指受益人收受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證,或收受開證行直接寄達的信用證。前者,通知行在收證后,應對信用證編號(即信用證上的通知行編號),并核查信用證上的密押(電開信用證)或簽字印鑒(信開信用證),以驗明信用證的真實性,然后將信用證通知/轉遞給受益人。后者,受益人在接到通知行通知/轉遞的信用證后,也應予編號,并妥善登記,作為合約管理的一項內容,然后審核信用證的內容,并進行各項有關的履約工作。但開證行如將信用證直接寄交受益人。由于受益人不了解開證行的資信,也不掌握信用證上的密押或簽字印鑒的留底,無從核實其真偽。因此,受益人應將信用證轉交本地銀行收受,再由該銀行按前述收證程序辦理,并通知受益人。
審證[Examination of Letter of Credit] 對收到的國外開來的信用證進行審核的行為。信用證是目前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較多的方式。為了安全收匯,通知銀行和外貿企業在收到國外來證后,應嚴格審核,層層把關。審證內容一般為:(1)政策性審核。如條款內容是否符合我國外交、外貿、外匯等各項政策規定,開證行是否與通知行有代理關系等。(2)保障安全,及時收匯的審核。如開證行資信情況,經營作風,信用證金額與開證行能力是否相稱;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承諾是否明確;償付路線和索匯方式是否合理;信用證條款有無含義不清、前后矛盾之處。(3)協定國家來證的審核。來證的銀行、使用的貨幣、償付辦法、到達目的地以及其他有關條款是否有不符兩國的支付協定的規定。(4)與合約對照審核。有關商品規格、包裝、保險、運輸、單證以及貿易條款是否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銷售確認書或購貨訂單的規定。(5)其他。對信用證的各項條款應審核是否能逐點辦到。通常情況下,通知行審核前三項內容,外貿企業審核后兩項內容。審證中萬一發現問題須及時聯系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予以澄清或辦理修改。出口方(受益人)應在信用證修改妥當后方能辦理出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