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證和審單的含義?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發布時間:2008-07-28 09:06:25
修證[Amendment to Letter of Credit] 對已開立的信用證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的行為。信用證的修改,開證申請人(進口方)或受益人(出口方)都有權提出。但修改信用證條款涉及到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改變,所以不可撤銷信用證在其有效期內的任何修改,都必須征得有關各當事人同意始能生效。如由進口商提出修改,在經開證行同意后,由開證行以修改通知書或電訊告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轉告出口商,出口商同意接受該修改書后,方為有效。如由出口方提出修改,則首先應征得進口商的同意,再由進口商按上述程序辦理修改。修改書的內容如涉及兩個以上的條款,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絕,不得接受其中的一部分,拒絕另一部分。總之,信用證的修改書必須由原開證行發出,由原通知行轉遞,不得直接通知出口商。修改書應作為原證不可分割的部分。如出口商拒絕接受修改,應立即退回通知銀行,則此項修改不能成立,信用證仍以原條款為準。如出口商雖拒絕接受修改,但沒有及時退回通知行,開證行等將認為該修改內容已被接受。修改手續費一般是由開證行向提出修改申請的一方收取。
審單[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對結匯單據進行審核的行為。在進出口業務中,審單泛指審核單據。在信用證條件下,即指開證行付款時對結算單據的審核,或進口商付款贖單時進行審核,或議付行對出口方交來的單據的審核,或出口商向議付行或開證行交單時對單據的審核。審單的基本要點是審核單據的內容和份數,審單的基本原則是“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