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培訓好成績背后是泄露國家秘密
來源:北京日報發布時間:2010-12-2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真題培訓考試不過退款
新聞背景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工作人員葉某利用帶針孔攝像頭的手表,拍攝2009年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試卷交給張某。張某等人則開設真題培訓班,販賣試題給考生,以此獲利。前不久,葉某等被提起公訴,其中7人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2名購買試題的醫生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泄露國家秘密會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此罪犯罪主體一般為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將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公職人員比例逐年上升
近年來,司法考試、醫師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和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等泄密案件時有發生,踐踏了國家保密的法律法規。這些考試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具有一些特點:
1. 涉及考試范圍大 從2007年以來,在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中的臨床職業醫師及口腔職業醫師資格考試、英語四六級、國家司法考試、注冊會計師和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領域等都出現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
2. 涉及人員廣泛 泄露國家秘密的涉案人員中具有一定職權、掌握信息和國家秘密的公職人員比例逐年上升。這些涉案人員中有負責出題的,有負責監管試題的,有負責往外傳遞信息的,還有進行“專門”輔導的。據新聞背景中所述案件張某等人供述,開設的培訓班對外承諾“真題培訓”,收費上萬元。培訓過程中對學員進行一對一輔導,實際就是告訴學員考題。張某開設的培訓機構學員在此次考試中成績均高于醫師達標線100分左右。
3. 造成的影響大 僅2007年國家醫學考試就造成當年超過22萬考生停考,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和政治影響。據不完全統計,國家醫學考試案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數千萬元,還不算其他的間接損失。
醫生、司法人員、各類注冊師等面對的是公眾,如果這些資格考試出現問題會產生巨大的負面作用,導致公眾喪失對醫療、司法等人員的信任,嚴重的還會影響到國家安全以及政府的形象。
考試泄密可發生在多個環節
通過查辦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系列等故意或者過失泄密案件,檢察院發現,造成考試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常常發生在幾個環節上。
1. 出題環節 以前出題方式采取專家封閉進行,并派人監督,但是無法防止試題外泄,因為出題人負責出題的部分可以掌握,也可以外傳。現在出題方式多采取多人出題、多套選擇,后報相關主管部門審定,因此專家和掌管試題的人員就成為考生公關的對象。
2. 印刷環節 印刷及運輸環節出現的問題往往防不勝防,我國現在各類重大考試的試卷印刷往往都是在封閉環境進行,但依舊不能避免諸如管理人員、試題印刷監管人員泄題事件的發生。
3. 運輸環節 試題在運輸過程中,某些人員與運輸人員相互勾結,私自拆封試題或者故意損毀試題密封,造成泄露試題事件的發生。
4.保管環節 廣東肇慶市中考試題泄密案,造成4000多名中學生重考,泄題原因就是肇慶市莫村鎮教育辦試題保密員監守自盜。
5. 監考環節 有些監考人員在考試前或考試中將試題內容通過手機等移動工具予以外傳,外面人員接到信息后,將答案傳遞給考生,而監考人員采取縱容的態度,放任協助考生舞弊,事后收取好處。
6. 考生資格審查環節 負責報名、考前審查的人員收取賄賂放松審查,或者玩忽職守放棄審查職責,導致替考發生。2008年甘肅天水市發生山東籍考生替考的作弊案件,9人以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受賄等罪名被立案偵查。
試題泄露后常常是內外勾結,收取非法利益。如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孟某、研究與評價處負責人于某、四川大學某口腔醫院修復專業教授王某及今年受審的葉某,均是事先得到試題,再交與他人。
危害國家秘密安全必受法律追究
新修訂的保密法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將以往的“結果論”改為“行為論”,加大了泄露國家秘密的懲處力度,對于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的保護有著積極的意義。
考試泄露國家秘密和保密意識不強有很大關系。以衛生部醫學考試中心案件為例,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保密局《關于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辦法》規定:“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備份題)、標準答案和評分為機密級國家秘密。”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是醫學考試的出題單位,具有涉密和保密的工作職能。但該中心很少組織保密方面的學習教育活動,保密意識在工作人員心目中十分淡漠,犯罪嫌疑人孟某自2005年至2007年,每年都用U盤將國家醫學考試口腔類的考題從涉密計算機考出,年年泄露試題無人發現。
刑法第39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刑法第432條規定,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檢察官建議
有承擔考試資格的單位,按照國家保密法和相關保密規定,做出規范保密操作規程,完善和健全相關的保密制度和保密紀律。
專人負責對涉密計算機、移動存貯的管理以及涉秘辦公室的監控,制定相關涉及國家秘密資料的查看、借用登記、審批制度,有效預防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發生。
堅決杜絕通過以郵寄、互聯網發送郵件的方式傳遞試題。
對承擔考試職能的單位、出題部門經常性進行保密制度、保密紀律、保密安全方面的檢查。
加強對涉及考試秘密人員的保密意識、保密責任和相關失職瀆職的法制教育,避免此類案件的重復發生。
加強各類考試的公示、考生資格審查公示、考試成績公示等相關制度,確保公開、公平、透明。同時負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加強對考點的監管檢查和試卷的回收。
加強網絡管理,對于那些在網絡出賣試題的帖子要及時清查、刪除,并由相關網絡管理部門會同司法機關查處,凈化網絡環境,堵注泄密渠道。
由于沒有專門法律的嚴格界定,僅僅依靠套用刑法中泄露國家秘密等罪名的辦法,顯然無法解決國家考試實踐中諸多的現實問題。因此國家應當盡快出臺考試法,將國家各種考試統一集中在一起,具體負責考試的出題、管理。對于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等情況,依法給予不同等級的黨紀和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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