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單員考試國際貿易慣例資料(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0-11-30
二、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為,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故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做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但是,國際貿易慣例對貿易實踐仍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有關貿易術語的慣例有:
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國際法協會專為解釋CIF貿易術語而制定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解釋了6種貿易術語,注意其中對FOB和FAS的解釋
3、《2000通則》(INCOTERM2000)
13種術語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
《2000年通則》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它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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