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跟單員考試分批裝運和轉船資料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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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裝運和轉船
分批裝運和轉船條款,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因此,能否分批裝運和轉船,應在買賣合同中訂明。
1、分批裝運
所謂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分若干批次裝運。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或)不同裝貨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論處。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有相反規定,可準許分批裝運。但買賣合同如對分批裝運不作規定,按國外合同法,則不等于可以分批裝運。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防止交貨時發生困難,原則上應明確在出口合同中訂入“允許分批裝運”為好。
如合同和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了分批數量,例如“3月-6月份分4批每月平均裝運”則賣方應嚴格履行約定的分批裝運條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沒有按時、按量裝運,就可作為違反合同論處。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其中任何一批未規定裝運,則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案例:
1.某公司向國外出口大豆1 000公噸,國外來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裝運期不晚于10月30日。10月15日、10月17日,賣方分別在大連、青島各裝500公噸大豆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單上注明了不同的裝貨港、不同的裝船日期及相同的目的港。問賣方是否違反了信用證的規定?
分析:賣方沒有違反信用證的規定,因為《UCP600》規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的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不同的裝貨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在本案中,雖然賣方分別在大連、青島各裝500公噸大豆,并且提單上注明了不同的裝貨港、不同的轉船日期,但是貨物是裝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因此不屬于分批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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