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單員考試訂單的生效條件資料(三)
來源:發布時間:2010-10-29
三、訂單生效條件
根據各國合同法規定,一項合同即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要成為有效合同,除買賣雙方就交易條件通過發盤和接受達成協議外,還需具備下列有效條件:
1.當事人必須具備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簽訂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或法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簽訂合同的能力加以限制外,對某些合同的簽訂主體還作了一定的限定,例如:規定只有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才能簽訂對外貿易合同;沒有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或經濟組織,如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必須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行。
2.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所謂對價(Consideration),即指當事人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價,這是英美法的概念。所謂約因(Cause),即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這是法國法的概念。按照英美法和法國法的規定,合同只有在有對價或約因時,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無對價或無約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3.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5.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各國法律都認為,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該合同才能成為一項有約束力的合同,否則,這種合同無效或可以撤銷。
(2006年試題)
根據我國法律,下列( ABD )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A、通過欺騙對方簽訂的合同
B、采取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
C、我國某公司與外商以口頭形式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D、走私物品的買賣合同
(2007年試題)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ACD )
A、當事人有行為能力 B、合同必須是書面的
C、合同有對價約因 D、合同內容合法
四、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
1996年6月1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9屆年會上通過了《電子商業示范法》。該示范法允許貿易雙方通過電子手段傳遞信息、簽訂買賣合同和進行貨物所有權的轉讓。
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可載內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