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國考精品申論熱點推薦:加班費問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0-10-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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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我國從法律法規以及各種社會保障機制上全面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從中暑列入職業病到職業病鑒定法律的完善等等,可見一斑。

    對于加班常態化卻不能領到加班費的現象,在2010年格外凸顯,尤其是富士康12連跳的慘案發生后,加班問題成為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一種重要手段。所以作為國家公務員應該對勞動者權益保護有足夠的關注度。我們從不同角度來審視一下加班問題的多個層面。

    一、加班政策解讀   

     1. 假期分類及費用核算標準假期可以細分為兩類,分別是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費算法不同。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實行輪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處理。

    2. 核算演示我們以中秋、國慶假期為例,來演示一下加班費的核算。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從9月18日至10月10日,休息日12天,工作日11天。其中,9月19日(周日)、9月25日(周六)為中秋節借調的上班日,9月26日(周日)和10月9日(周六)為國慶借調的上班日。中秋節假期為9月22日、23日、24日,國慶假期為10月1日至10月7日。

    9月22日(中秋節)、10月1日至3日,這4天是法定節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這6天為休息日。因此,4天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按3倍算,不能以補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資。

    3. 加班工資的基數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例如,如果某職工月工資2000元,用人單位安排其在10月1日加班,由于當天屬于法定假日,因此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其在10月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由于當天屬于休息日,因此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0(元)。

    4.索要加班費時限一年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以選擇安排補休,但如果在半年內不補休的,則必須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撥打12333勞動保障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特別提醒,一些勞動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費,卻不敢舉報投訴,選擇離職后再討要。但是,此項勞動仲裁是有時限的,一般不超過一年。

    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起訴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大幅上升。為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二、維權案例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的相關事項的司法解釋。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稱,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舉證具有一定的難度,因為一般來說,相關證物都掌握在用人單位那里,這就需要勞動者們在平時的工作中多留個心眼。類似于值班表、簽到表等,都是可以證明工作時間的表單,就是重要的物證。雖然這些表單都會保存在用人單位那里,但是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都會接觸到這些表單。及時對這些表單進行復印或者拍照,就有可能成為將來維權的重要證據。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但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所以,即使在打官司時用人單位不愿意出具這些表單的原件,勞動者也可以根據這一條司法解釋進行維權。

    某企業曾要求4名員工24小時輪流值班,因此員工們平均每周至少需要上班42小時,已經超出國家規定的每周工作40小時。可是,這4名員工沒有得到加班費,他們就此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在勞動仲裁期間,員工們出示了值班簽到表復印件這一重要證據,對勝訴起了很大幫助。

    劉先生是南寧市某企業的職工,經常需要加班,甚至在當天已經工作10小時后,還被要求繼續加班。劉先生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一直都是默默接受,但由于經常加班,劉先生感到自己的身體有點吃不住了,就向用人單位申請不加班。可是,劉先生提出申請后卻被用人單位告知業務素質不高,需要待崗學習,每個月只能拿很低的基本生活費。劉先生說,自己是家里的頂梁柱,只拿幾百元基本生活費根本維持不了一大家子的開支。因此,劉先生只有接受用人單位的加班要求。

    對于劉先生這種情況,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同時,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劉先生所在用人單位,已經構成了強制加班行為。

    有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出于害怕丟飯碗,在遇到用人單位強制加班時,都選擇了忍氣吞聲地服從。其實,勞動者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要具有維權意識,在遇到強制加班時要敢于說不,并向基層工會組織反映,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協調,如果協調無效,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對于劉先生所在用人單位并不直接以不加班為理由打擊不服從的勞動者讓其待崗,而是采用“業務素質不高”的說法。韋律師表示,目前很多用人單位都像劉先生所在用人單位一樣,在實施強制加班時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以此來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這就更加需要勞動者保留好證據,以便于依法維權。

    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利益的組織,所以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想到向工會組織求助。在2010年7月,廣西某市的一家企業在生產經營旺季要求勞動者加班趕進度,卻不足額支付加班費,導致勞動者與企業鬧出了矛盾。事發之后,自治區總工會與當地工會組織進行了介入,經過協調,勞動者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三、主要解決措施

    加班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在今天的中國,加班已成為普遍現象,加班帶來的諸多問題是許多人必須面對的。導致加班的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工作任務本身過重,二是個人工作能力與企業的期望值之間不匹配。很多人加班了不敢通過法律途徑索要加班費,最主要的原因是怕丟了工作,維權成本太高,讓他們只能望加班費而卻步。

    所以,在解決加班這個問題上,還需合力,有關部門應該切實管起來,而不是一味強調勞動者維權。

    目前不少行業都存在加班現象,不少人拿不到加班工資,或者工資水平很低。節假日加班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追加的勞動,根據相關法律,理應拿到幾倍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有1.5倍的,有2倍的,也有3倍的。這個問題已經寫入了法律,有法可依,但現實情況還是不理想,這只能說明執法環節出了問題,還有漏洞。所以,相關政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而不能僅僅作為勞動糾紛來處理。

    解決這個問題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各級工會組織要發揮作用。工會是勞動者的代表,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組織,在勞動者加班費的問題上絕對不能失聲。很多拿不到加班費的勞動者,之所以不敢維權,主是害怕因此而丟了工作,得不償失。在這個時候,作為工人自己的組織,工會更應該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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