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單員考試輔導:商品檢驗程序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8-11
一、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一般程序
(一)、報檢
商檢機構在對每一批出口商品進行檢驗之前,都必須首先受理報檢。報檢和商檢機構受理報檢,是檢驗工作的起始程序。商檢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
(1)報檢條件
①已經生產加工完畢并完成包裝、刷嘜、準備發運的整批出口貨物;
②已經經過生產企業檢驗合格,并出具廠檢合格單的出口貨物;
③對于執行質量許可制度的出口貨物,必須具有商檢機構頒發的質量許可證或衛生注冊登記證;
(2)報檢對象
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
②對外貿易合同約定須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進行結算的;
③有關國家條約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的。
(3)報檢時間和地點
①出口商品最遲應在出口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對于個別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
②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③法定檢驗檢疫貨物,除活動物需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外,原則上應堅持產地檢驗檢疫。
(二)、施檢
施檢時,一般會采用以下的方法進行檢驗:抽檢、全檢。
(三)、出口查驗
“出口查驗”,也叫“口岸查驗”,是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預檢合格的商品,在出口發運前由簽證或放行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核查活動。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預檢合格并簽發“換證憑單”的出口商品,途中經過運輸和裝卸,貨物到達口岸后,可能發生貨損貨差,所以必須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派人對貨物的批次和包裝等情況進行查驗合格后才予以放行。
(四)、簽證
商檢機構在對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以后,對檢驗合格的商品,由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驗證書》,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檢驗印章。經檢驗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簽發《不合格通知單》。
(五)、放行
(1)法定檢驗出口商品的放行
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報檢人持檢驗申請單、外銷合同、發票、裝箱單、換證憑單和報關單(一式兩份),向出口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放行手續。商檢機構審核單證無誤后,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或簽發“放行通知單”,或簽發注有“限國內通關使用”字樣的檢驗證書。
(2)“免驗”出口法定檢驗商品的放行
按照《商檢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取得出口法定檢驗商品免驗的申請人,在免驗的有效期內,憑免驗證書、外銷合同、信用證及該商品的品質證書、廠檢合格單或樣品、禮品、展品證明書等文件,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免驗放行手續,繳納手續費,海關就可予以放行。
二、進口商品檢驗檢疫的一般程序
(一)、進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報檢規定: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定檢驗檢疫的進口商品的貨主或代理人,應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報關地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未
經檢驗檢疫的不準銷售使用;來自疫區或有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商品,未經檢疫不得人境;對入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疫同意,不得卸離運輸工具。
(二)、進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報檢時限:
(1)輸人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在人境前7天報檢;
(2)輸人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應在入境前30天報檢;
(3)輸人其他動物,應在人境前15天報檢;
(三)、進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報檢方式:
1、一般報檢
法定檢驗檢疫入境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持有關單證向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取得《入境貨物通關單》并對貨物進行檢驗檢疫的報檢。
2、流向報檢
所謂進境流向報檢,也稱為口岸清關轉異地進行檢驗檢疫的報檢。是指法定入境檢驗檢疫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持有關證單在卸貨口岸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獲取《入境貨物通關單》并通關后,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必要的檢疫處理,貨物調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疫監管。申請進境流向報檢貨物的通關地與目的地屬于不同轄區。
3、異地施檢報檢
異地施檢報檢是指已在口岸完成進境流向報檢,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該批進境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進行檢驗檢疫的報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