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CIF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7-22 15:37:37
CIF即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1)對CIF術語的解釋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in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sell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BUT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as well as any additional costs due to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time of delivery, are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However, in CIF the seller also has to procure marine insurance against the buyer's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during the carriage.
Consequently, the seller contracts for insurance and pays the insurance premium. The buyer should note that under the CIF term the seller is required to obligation insurance only on minimum cover. Should the buyer wish to have the protection of greater cover, he would either need to agree as such expressly with the seller or to make his own extra insurance arrangements.
The CIF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CIP term should be used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IP術語。
(2)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CIF術語成交,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并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由此可以看出,CIF術語除具有CFR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應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和支付保險費。
(3)CIF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CIF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采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但是,由于在CIF術語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倫敦”),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質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其他C組術語(CFR、CFR、CIP)與F組術語(FCA、FAS、FOB)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義務,采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按此類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在裝運地(港)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運保險的,因為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裝船后在運輸途中的風險。《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須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在可能情況下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外貿企業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采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
3)象征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所謂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按時向買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規定的全套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由此可見,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的買賣。所以,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4)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界限問題
《2000通則》以“越過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費用責任的界限。這里的風險是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費用是指正常運費以外的費用。但從實際作業來看,裝船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從岸上起吊到裝船入艙,不可能在船舷這條界限劃分雙方的責任。由于《2000通則》作為慣例并不是強制性的,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實際業務中 ,賣方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提單”,這表明雙方約定由賣方承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責任。提單上表明的裝船日期,為買方開始承擔風險的日期。
5)租船運輸時,裝卸費用的負擔問題
根據《2000通則》規定,除非運輸合同另有規定,由賣方承擔有關的裝船費用,由買方承擔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用。如果使用班輪運輸,班輪運費內已包括了裝卸費用。但在大宗貨物使用程租船運輸時,船方是否承擔裝卸責任,也即運費中是否包括裝卸費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規定。這樣,就會因運輸合同不同而帶來裝卸費用負擔的不確定性,故買賣雙方在商定買賣合同時,應明確裝卸費用由誰負擔。通常以貿易術語的變形,即在貿易術語后加列字句來加以說明。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CIF吊鉤下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