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向承運人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7-22 15:39:21
《2000通則》把“貨交承運人”的解釋歸納為兩種不同情況:
1. 如果指定地是賣方的場所,則賣方應把貨物裝上運輸工具。
2. 如果并非賣方的場所 ,則賣方只需將貨物置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支配之下,即為完成交付。
向承運人交貨的貿易術語有三種,它們是:
(1)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或地點將經出口清關的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并負擔貨物被交由承運人監管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從指定地或地點發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并將有關承運人的名稱、要求交貨的時間和地點,充分地通知賣方;負擔貨交承運人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負責按合同規定收取貨物和支付價款。在采用此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交貨點和風險轉移點是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對貨物接受監管的指定地或地點。上述指定地或地點可能是鐵路終點站、啟運機場、貨運站、集裝箱碼頭或堆場、多用途貨運終點站或類似的收貨點。如承運人將裝貨的集裝箱送至賣方所在處所收取貨物,則交貨點和風險轉移點將在賣方所在處所---工廠或倉庫的門口。
2)FCA術語下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運輸合同,但若賣方能協助取得更好的效果時,可由賣方協助訂立運輸合同,但有關費用和風險由買方負擔。
3)在采用FCA術語時,貨物大多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組化,例如裝入集裝箱或裝上托盤,因此,賣方應考慮將貨物集合化所需的費用,也計算在價格之內。
4)FCA與FOB的異同點
FCA與FOB兩種術語均屬C組術語,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裝運合同。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
FCA與FOB的主要不同在于適用的運輸方式、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FCA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視不同運輸方式的不同約定而定,其風險劃分是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時轉移;FOB術語僅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交貨地點為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此外,在裝卸費的負擔和運輸單據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2)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后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CPT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1)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1)賣方義務
①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它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②訂立將貨物運往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合同,并支付有關運費。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給承運人,并及時通知買方。
③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前的一切風險。
④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交貨的通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①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它官方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海關手續。支付有關關稅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②承擔自貨物在約定交貨地點交給承運人之后的風險。
③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④支付除通常運費之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和卸貨費。
2)使用CPT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風險劃分的界限問題
按照CPT術語成交,雖然賣方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契約,并支付運費,但是賣方承擔的風險并沒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貨物自交貨地點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在多式聯運情況下,賣方承擔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控制時即轉移給買方。
(2)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
采用CPT術語時,由賣方指定承運人,自費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往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正常運費。正常運費之外的其他有關費用,一般由買方負擔。
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應向買方發出貨物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買方在目的地辦理貨運保險和受領貨物。如果雙方未能確定買方受領貨物的具體地點,賣方可以在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要求的地點。
3)CPT與CFR的異同點
CPT與CFR同屬C組術語,按這兩種術語成交,賣方承擔的風險都是在交貨地點隨著交貨義務的完成而轉移,賣方都要負責安排自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事項,并承擔其費用。另外,按這兩種術語訂立的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賣方無須保證按時交貨。
CPT與CFR的主要區別在于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界限也不相同。CPT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因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劃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CFR術語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船舷為界。除此之外,賣方承擔的費用以及需提交的單據等方面也有區別。
(3)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賣方除了須承擔在CPT術語下同樣的義務外,還須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
1)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CIP術語成交,賣方除負有與CPT術語相同的義務外,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的保險,即賣方除應訂立運輸合同和支付通常的運費,還應負責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賣方將貨物交給指定的承運人,即完成交貨。
2)使用CIP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①風險和保險問題
按CIP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從交貨地點運往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的投保仍屬于代辦性質。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一般情況下,賣分要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險別投保,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規定應投保的險別,則由賣方按慣例投保最低的險別,保險金額一般是在合同價格的基礎上加成10%。即CIF合同價款的l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
②應合理確定價格
與FCA相比,CIP條件下賣方要承擔較多的責任和費用:要負責辦理從交貨地至月的地的運輸,承擔有關運費;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這些都反映在貨價之中。所以,賣方對外報價時,要認真核算成本和價格。在核算時,應考慮運輸距離、保險險別、各種運輸方式和各類保險的收費情況,并要預計運價和保險費的變動趨勢等方面的問題。
③CIP與CIF的區別
CIP與CIF有相似之處,它們的價格構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而且,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于裝運合同。但CIP和CIF術語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方面又有其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CIF適用于水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并且辦理水上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而CIP術語則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要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時轉移,賣方辦理的保險,也不僅是水上運輸險,還包括各種運輸險。
(4)向承運人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和傳統貿易術語的比較
1)FCA、CPT、CIP與傳統的FOB、CFR、CIF相比較,有以下三個共同點:
①是象征性交貨,相應的買賣合同為裝運合同。
②由出口方負責可能發生的出口報關,進口方負責可能發生的進口報關。
③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運輸、保險責任互相對應。即FCA和FOB一樣,由買方辦理運輸;CPT和CFR一樣,由賣方辦理運輸;而CIP和CIF一樣,由賣方承擔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并支付費用。由此而產生的操作注意事項,也是相類似的。
2)這兩類貿易術語的主要不同點在于:
①適合的運輸方式不同。FCA、CPT、CIP適合于各種運輸方式,而FOB、CFR、CIF只適合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②風險點不同。FCA、CPT、CIP方式中,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責任劃分“貨交承運人”為界,而傳統的貿易術語則以“船舷”為界。
③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CA、CPT、CIP均由承運人負責裝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貿易術語變形的問題,而傳統的貿易術語則需要明確裝卸費用由誰負擔 ,需要使用貿易術語變形。
④運輸單據性質不同。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可以轉讓,而海運單、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等,不具有這一性質;CFR和CIF術語,強調了所交運輸單據應為可轉讓的海運提單,而CPT和CIP則無此要求(即使在海運方式中)。
簡單地說 ,除了風險點不同之外 ,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FOB、CFR、CIF從海運方式向各種運輸方式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