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的種類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7-15 15:07:20
可以從信用證的性質、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的角度,將信用證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根據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隨附貨運單據,信用證可以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1)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L/C),是指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都是跟單信用證。
2)光票信用證(Clean L/C),是開證行憑借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主要用于預付貨款。
(2)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1)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使用不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的權益較有保障!禪CP500》規定,如果信用證中未注明“不可撤銷”或“可撤銷”的字樣,應視作不可撤銷信用證。
2)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對所開立的信用證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的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如果使用這種信用證將會對出口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愿接受可撤銷信用證。按照《UCP500》的規定,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證條款規定已經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
(3)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1)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是指銀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議付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將信用證的“保兌”與“不可撤銷”區分開來。信用證的不可撤銷是指開證行對信用證的付款責任;而信用證的“保兌”則是指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對信用證的付款責任。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則意味著對于該信用證不僅有開證行的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而且還有保兌行的兌付保證。保兌行和開證行一樣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為出口商提供了雙重收款保證,對出口商最為有利。保兌行付款后對受益人或其他前手無追索權。
2)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當開證行的資信好或成交金額不大時,往往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
(4)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1)即期信用證(Sight L/C)。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及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2)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后,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主要包括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
3)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這種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定利息和費用由進口人負擔。表面上看它是一種遠期信用證,但是受益人卻可以即期收到全部貨款,所以對出口人而言,實際上是即期收款,但是對進口人來說,則可以等到遠期匯票到期時再付款給付款行。所以,假遠期信用證又被稱作買方遠期信用證。
(5)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與議付信用證
1)付款信用證(Payment L/C)。即指定某一銀行付款的信用證,一般不要求受益人開立匯票,而僅憑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付款。付款行一經付款,對受益人均無追索權。付款信用證有即期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
2)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是指定某一銀行承兌的信用證,即當受益人向指定銀行開具遠期匯票并提示時,指定銀行即行承兌,俟匯票到期日再付款。
3)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是指開證行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議付是指由議付行對匯票和(或)單據付出對價,只審單而不付對價,不能構成議付。即開證行在信用證中,邀請其他銀行買入匯票和(或)單據的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又可以分為公開議付(自由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L/C)和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前者指受益人可以向任何銀行辦理議付。而后者是開證行指定某一銀行或開證行自己進行議付的信用證。兩種議付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都在議付行所在地。信用證經議付后,如議付行不能向開證行索得票款,議付行有權對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6)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1)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銀行”),或信用證是自由議付信用證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中需明確標注“Transferable”字樣。如果信用證上注有“可分割”、“可讓度”、“可分開”、“可轉移”等字樣,銀行可以不予理睬。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第二受益人可以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分別按若干部分辦理轉讓,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只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條款轉讓,但是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到期日、交單日及最遲裝期可以減少或提前,投保加成可增加,開證申請人可以變動。信用證在轉讓后,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身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其余額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的原金額。如信用證規定了單價,應按原單價開立。在替換發票和匯票時,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證項下取得自身發票和第二受益人發票之間的差額。
要求開立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往往是中間商。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但是,信用證轉讓并不等于買賣合同轉讓,如果作為第二受益人的供貨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有問題,第一受益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2)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是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字樣的就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7)循環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指在一定時間內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夠重新恢復信用證原金額并再度使用,周而復始,直至達到該證規定的次數或累計總金額用完為止。循環信用證適用于分批等裝、分批支款的長期供貨合同。其優點是,進口方不必多次開證,不僅節省了開證費用,同時也簡化了出口方的審證、改證等手續,便于合同的履行。循環信用證又可以分為按時間循環信用證和按金額循環信用證。
(8)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是易貨貿易或進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中使用的一種結算方式。因交易的雙方都擔心對方憑第一張信用證出口或進口后,另外一方不履行進口或出口的義務。于是,就采用這種相互聯系、互為條件的開證辦法,彼此約束。其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是第二張回頭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和通知行分別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和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兩張信用證可以同時互開、同時生效,也可以先后開立、先后生效。
(9)對背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證。對外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其主要用于: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兩國之間不能辦理進出口貿易而需要通過第三方溝通貿易;原證是不可轉讓的;原證受益人不能提供全部規定貨物等。
對背信用證的內容除開證人、受益人、金額單價、轉運期限、有效期等可有變動外,其他條款一般與原證相同。由于對背信用證的條款修改時,新證開證人需得到原證開證人的同意,所以修改比較困難,而且所需時間較長。應當注意的是對背信用證不同于可轉讓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是一張信用證由一個開證行保證付款;對背信用證的原證和對背證是兩張信用證,由兩個銀行分別保證付款。
(10)預支信用證
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 L/C),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付并負擔利息的信用證。預支信用證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開證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單在后。預支信用證可分為全部預支和部分預支。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或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聲明書付款。如果出口人以后不交單,開證行和代付行不承擔責任。當交付貨運單據后,代付行在付給剩余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這種預支貨款的信用證,預支條款常用紅字標明,所以習慣上稱作“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L/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