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10-07-15 15:08:44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信用證方式逐漸成為國際貿易中通常使用的一種支付工具。但是因為缺乏統一的解釋和公認的準則,爭議和糾紛經常發生。國際商會為了減少因解釋和習慣不同而引起的爭端,制定了《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于1933年正式公布,并于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和1993年進行了五次修訂。自1962年第二次修訂本起,改稱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簡稱UCP)。目前使用的是1993年的修訂本,稱為《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即《UCP500》,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的銀行采用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各國法院幾乎都把《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作為裁決跨國信用證糾紛的“法律準則”。但是《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畢竟不是一個國際性的法律規章,只是一項國際貿易慣例,因此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在信用證上注明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某號出版物開立。
《UCP500》適用于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它是對國際貿易有關習慣做法的編纂,體現了信用證交易的一般原則。必須指出的是,雖然《UCP500》是國際慣例,獲得了世界范圍內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不具有強制性,只有在當事人同意適用時,才對該當事人有約束力。一般在信用證中注明“按UCP500辦理”,如“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500”。SWIFT網絡傳送和開列的每個信用證都自動適用UCP,如果當事人不愿用UCP,則須在SWIFT信息中明確宣稱“信用證不適用統一慣例”。當信用證條款與《UCP500》有沖突時,一般采用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如果《UCP500》與國家法律沖突,則以國家法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