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拒付”后,引發“退單”所產生問題的處理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10-07-01 10:30:19
信用證中常有這樣的條款:“1/3 original B/L with one copy of shipping documents must send by speed post to the applicant after shipment effected.”(1/3正本提單及一套運輸單據的副本在裝運后快郵寄開證人)。
眾所周知,提單一套三份,三張同時有效,持單人可憑三份正本提單中的任何一份取得貨權,其余二份自動失效。如果信用證中含有上述條款,其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根據UCP500規定,開證行或保兌行在收到有“不符點”的單據后,如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可以拒絕接受。并且向寄單行說明“單據已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已退交單人”。
如果受益人與開證人進行了協商之后,開證人仍拒絕接受單據,開證行可以將此不符單據全套退回。可是如果寄單行郵寄出的全套單據是一套“不完整的單據”,即1/3正本提單已經由受益人直接寄給客戶了,那么“爭議”就可能會因此而產生了。
因為信用證如果規定只是2/3份提單交銀行,其余1/3正本提單已經由受益人逕自寄給第三者。假如該套單據開證行認為有“不符點”,那么開證行有權拒絕這單據,并且可以退回它業已收到的全部單據,連同那兩份正本提單(即2/3正本提單)。銀行不能、也沒有必要去關心第三份正本提單,也就是1/3由受益人自寄給客戶的那份提單,究竟是否收貨人已憑此1/3正本提單取得了貨權。
根據國際慣例,信用證業務中的各有關當事人所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及其它行為。因此,開證行雖然退回了全部收到的單據,至于客戶是否已經憑那份剩下的1/3正本提單取走了貨物,則不是銀行所在涉及的范圍。
國際商會銀行家委員會的專家們對此也認為,“接受此類信用證條款的受益人應自負此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