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開證行的授權“付款通知”是不能出爾反爾的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7-01 10:23:35
在處理出口信用證拒付的實務中,有時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開證行在收到“有缺陷”的單據后,來電通知寄單行,稱開證人已接受該“不符點”單據,并且同意付款,授權寄單行向償付行索匯。但是后來忽然反悔,取消了原先授權付款的電報。
在一般的情況之下,這種“反悔”是不能被接受的。
我曾處理過這樣一個案例,收單行在接到受益人交來“有缺陷”的單據后,“表提”向開證行寄單。開證行不久發來拒付電:“Late shipment and Inspection certificate not presented.”(遲裝期和商檢證書未交。)
寄單行在收到此拒付電后,即建議受益人直接聯系開證人,接受該套不符單據。
受益人幾經與開證人交涉,同意對方降價20%的要求。但是與此同時,交單行卻收到開證行發來開證人接受不符點、授權向償付行索匯的電報(原文如下“此不符點單據,經聯系開證人已接受,請逕向償付行索匯。我行已扣除銀行電報費、不符點費美元110。00”)。
寄單行在接到開證行電報后即發電索匯,不久金額收妥,劃付受益人。未料,開證行又來電稱:“取消上次X年X月X日電報,受益人已同意減價20%,請在原金額中扣除20%金額和我行費用后,申請人同意將接受此套單據。”
這樣出爾反爾的做法顯然是難于接受的。寄單行當即發電:“參閱貴行X年X月X日來電,我行已根據該電授權向償付行索匯。此款項已于X年X月X日收妥,并結匯給受益人。我行已閉卷結案歸檔。有關未盡事宜,建議申請人直接與受益人聯系解決。
縱觀這個CASE的處理過程,其實,受益人在貨物出運和交單前已經將此不符點通知開證人,并且得到開證人口頭“接受不符單據”的承諾后才裝船出運的。
但是商情的變幻莫測,在開證行收到單據后,進口商卻借機提出降價要求,使受益人陷于被動局面。
受益人為盡早收回貨款,不得已同意其降價20%的要求。
從某種意義上說,國際間商情起落難以預料,站在受益人的立場上,則不應輕易相信對方的口頭承諾。而交單行的據理力爭,才避免了受益人再遭遇損失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