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單的“出單日期”與“發運日期”不相一致的處理方法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7-01 10:25:24
通常,海運提單都有一個“簽發日期”(issuing date)和一個“裝船日期”(on board date),實務中,還有一個“收貨日期”(THE DATE OF RECEIVING GOODS)及一個具體的“開航日期”(SAILING DATE)。
實務中,船公司大多把簽發日期(issuing date)、“裝船日期”(ON BOARD DATE)、“收貨日期”及“開航日”(SAILING DATE)打成同一天。UCP500第二十三條A款對此是這樣規定:“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只,可由提單上印就的‘貨物已裝上具名船只’或‘貨物已裝運具名船只’的詞語來表示,在此情況下,提單的“出具日期”即視為“裝船日期”與“裝運日期”。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裝上具名船只,必須以提單上注明貨物裝船日期的“批注”來證實。在此情況下,“裝船批注日期”即視為“裝運日期。”UCP500第二十六條A款Ⅱ是這樣說的:“出單日期即視為發運、接受監管或裝載日期及裝運日期。然而,如果單據以蓋章或其它方式標明發運、接受監管或裝載日期,則此類日期即視為裝運日期。”
從UCP500的上述表述可以看出,海運提單的“出具日期”即視為“裝船日期”和“裝運日期”。大多數船公司也是將提單的“出單日期”與“裝運日期”打成同一天的。
如果信用證有條款規定,“已裝船提單”的出單日后10天內提交銀行相關單據。船公司先簽發了一張“聯合運輸提單”,并注明了“簽發日”。晚些時候,等貨物裝船后,這份提單又被加蓋“已裝船”章及日期,這樣提單上就有了兩個日期,即:一個“簽發日”,一個“已裝船日”,這兩個日期卻不是在同一天的。為了計算交單的10天期限,是將提單上的“簽發日”,還是將提單上的“已裝船”的蓋章日期作為提單的“裝運日期”來計算呢?
根據UCP500的精神,已加列“裝船批注”時,則該“批注日期”將被視作運輸單據的出單日期和裝運日期。
UCP 500第43條B款是這樣說的:“所提交的運輸單據上的最遲裝運日期即視為裝運日期”。從該條款規定來看,該聯合運輸提單如果是“收妥待運”單據,在晚些時候加蓋的“已裝船批注”的日期,將因此被視作提單的“裝船日期”和“裝運日期”,即“ON BOARD DATE”,信用證中的“已裝船提單”出單日后的10天交單期,也是根據此日期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