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出口合同的履行知識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10-06-22 11:02:39
出口合同有效簽訂以后,買賣雙方就應該根據合同的規定,各自履行自已的義務。目前,我國出口貿易中使用較多的是按CIF術語和憑信用證付款方式達成的合同,在履行這類出口合同時需要進行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項:
① 準備貨物
備貨有兩個程序:
1) 備貨,是出口公司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向廠家或倉儲部門下達訂單,要求其按訂單對貨物進行清點、核對、加工整理、刷嘜等。
2) 報驗,凡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必須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以后,就向商檢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的合格檢驗證書,海關才準放行,凡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準出口。
② 落實信用證
在憑信用證支付的交易中,對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系到我國對外政策的貫徹和收匯的安全。因此,落實信用證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落實信用證通常包括催證、審證、改證三項內容:
1)、催證,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買方不按合同規定開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為保證按時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提醒對方按合同規定開立信用證。
2)、審證,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的內容與合同條款應該一致。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某種原因,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和合同的順利執行,銀行及出口企業收到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后,應立即對其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資信能力、付款責任、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出口商則著重審核信用證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
3)、改證,是對已經開立的信用證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的行為。信用證的修改可以是開證申請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