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單員考試輔導:信用證種類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5-05
信用證可根據其性質、期限、流通方式等特點,分為以下幾種:
一、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按有沒有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標準,信用證可分為保兌的和不保兌的信用證:
1.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叫做保兌行(Confirming Bank)。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時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銀行或第三國銀行。信用證的“不可撤銷”是指開證行對信用證的付款責任。而“保兌”則指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對信用證的付款責任。那么,不可撤銷的保兌的信用證,就意味著該信用證不但有開證行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而且又有保兌行的兌付保證。兩者的付款人都是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所以這種有雙重保證的信用證對出口商量最為有利。
2. 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這種不保兌的信用證。
例:
使用保兌信用證時,受益人應該先交單到開證行,開證行不付款時,再找保兌行。(否)
二、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1. 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Credit)。
注明“即期付款兌現”的信用證稱為即期付款信用證。
此信用證一般不需要匯票,也不需要領款收據,付款行或開證行只憑貨運單據付款。證中一般列有“當受益人提交規定單據時,即行付款”的保證文句。
即期付款信用證的付款行通常由指定通知行兼任。其到期日,一般也是以受益人向付款行交單要求付款的日期。付款行付款后,不得對受益人追索,因此受益人交單、取款極為方便,對受益人最為有利。
2. 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Credit)。
是指使用遠期匯票的跟單信用證。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先履行承兌手續,待匯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證。
3、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規定貨物裝船后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收到單據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要求出口商不能利用貼現市場的資金,只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在出口業務中,若使用這種信用證,貨價應比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與貼現率之間的差額。
4、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Credit),是指信用證規定由某一銀行議付或任何銀行都可議付的信用證。指定某一銀行議付的信用證稱為“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任何銀行都有權議付的信用證稱為“公開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Credit)或稱“自由議付的信用證”(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議付信用證的信用證有效期的失效地點通常在出口國,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銀行。
例:
用于議付信用證項下結算的匯票可以是( )
A、即期匯票 B、遠期匯票
C、商業匯票 D、銀行匯票
E、以上均可
答案:ABC
三、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1.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信用證方可轉讓。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疇。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分別按若干部分辦理轉讓,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商品的單價、到期日、交單日及最遲裝運日期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證申請人可以變動。
在實際業務中,要求開立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但信用證的轉讓并不等于買賣合同的轉讓,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有問題,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例:
在我國進口業務中,對外開證一般不主動開出“可轉讓信用證”以免使我方處于被動。(是)
2. 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字樣者,就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四、循環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
循環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一般信用證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使用。這種信用證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的情況下采用。因此,其優點在于:進口方可以不必多次開證從而節省開證費用,同時也可簡化出口人的審證、改證等手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不必等待開證行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半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經過一定時間方可恢復原金額并再度使用。
非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經開證行通知,才能恢復原金額。
五、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申請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兩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對開信用證多用于易貨交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等。
例:
對于信用證中,第一張信用證的金額與第二張信用證的金額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