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單員輔導:進出口稅費資料詳解(四)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4-23
四、滯報金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
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滯報金按日計征,其起征日為規定的申報時限的次日,截止日為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后,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0.5‰,以人民幣“元”為計征單位,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
其計算公式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0.5‰×滯報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