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關權力:行政審批權、稅費征收權、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行政處罰權、其他等(需牢牢掌握各自內容)
1、行政審批權:(略,參見P451-2第七章第五節20項)
2、稅費征收權:征、免、減、追征、補征權
3、行政監督檢查權(重點掌握,注意各權利標題多選題)
(1)檢查權:實施對象是運輸工具、場所和走私嫌疑人。(重點注意)
海關檢查運輸工具不受監管區域的限制(注意本處指例行檢查,(注意判斷))
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藏匿嫌疑貨物的場所,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內(本章內簡稱兩區)徑行檢查,兩區外,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關長批準,才能進行(注意本處檢查對象的特殊性,注意多選判斷);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注意判斷)。
人身檢查僅能在兩區內執行(注意判斷)。
(2)查驗權:貨物、物品,鑒別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權:對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
(4)查閱、復制權:對象是出入境人員的證件、其他出入境貿易的資料。
(5)查問權:對象是對違法人或違法嫌疑人。
(6)查詢權: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查詢權的行使,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注意多選、判斷))
(7)稽查權:進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行使(判斷期限)。法律依據是《海關稽查條例》,稽查權行使過程中可同時行使上述某些或全部權力。(注意判斷)
4、行政強制權(重點掌握,注意各權利標題多選題)
(1)扣留權:
違法運輸工具、貨物、物品、賬冊等;(注意判斷)
兩區內,對走私嫌疑人、運輸工具、貨物或物品行使扣留權,但須經直屬關長或授權的隸屬關長同意;(注意多選、判斷)
兩區外,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可以扣留(注意范圍、定語的滿足,無關長同意主要是考慮到條件的不允許)。
對走私嫌疑人,扣留時間24+24小時(注意定語與時間,對此常考判斷)。
(2)滯報、滯納金征收權:前者征收對象是超期未報貨物(結合第3章相關內容掌握該類貨物范圍),后者是逾期繳稅(含費)貨物(期指出具繳款書后15天)。
(3)提貨變賣、先行變賣權:變賣貨物包括(注意多選)
超期未報進口貨物(見上);
聲明放棄的貨物(結合第3章相關內容要掌握該類、貨物的范圍,一般均是未納稅或未交證的監管貨物);
不宜長期保留的扣留貨物,可先行變賣,但必須經直屬關長或其授權的隸書關長批準(注意條件);
不宜保留的溢誤卸貨物,可先行變賣。
(4)稅收擔保:暫準進出境貨物、保稅貨物合法不交稅報關的條件。(注意判斷)
(5)稅收保全: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授權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注意多選判斷)
條件:納稅期間藏匿應稅貨物或其它財產,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注意)
措施:扣等額金融存款;扣等稅貨物;扣等稅其他財產。(注意多選判斷)
(6)強制扣繳、變價抵繳關稅權: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是稅收保全的后續步驟,注意多選判斷)
條件:超期不納稅。
措施:扣等額存款繳納國庫;變賣應稅貨物繳納國庫;變賣其他等稅貨物或財產繳納國庫。(注意多選)
(7)處罰擔保的適用(注意多選判斷):
無法或不便扣留違法嫌疑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時;
申請先予放行或解除被扣有走私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時;
出境前未繳清罰款、違法所得、被繳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值價款的。
(8)抵繳、變價抵繳罰款權:(注意判斷、多選)
條件: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措施:保證金扣繳;被扣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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