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試題 (下)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3-1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判斷題
1.對被處1年半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由公安機關代為執行刑罰。( )
2.過失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 )
3.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應講清有關事實,不能作無罪的辯解。( )
4.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不管任何情況,都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師在場。( )
5.訊問證人應個別進行,應制作筆錄。( )
6.訊問不滿18周歲的證人,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師在場。( )
7.勘查現場時,應當持有《刑事犯罪現場勘查證》。( )
8.尸體檢驗應在法醫的主持下進行。( )
9.如果被害人或證人拒絕人身檢查,而偵查人員又認為有必要檢查時,可以強制檢查。( )
10.在執行逮捕時,犯罪嫌疑人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搜查時可以不用搜查證。( )
11.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審查機關。( )
12.訊問犯罪嫌疑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
13.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14.在偵查機關第二次訊問后或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
15.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地點只能是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 )
16.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偵查機關有權決定解剖,而不必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
17.除緊急情況外,人身檢查必須經派出所負責人批準。( )
18.進行人身檢查時,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 )
19.檢查婦女的身體,只能由女偵查人員進行。( )
20.搜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
21.搜查時,不應有被搜查的家屬、鄰居在場。( )
22.拘傳必須經派出所負責人批準。( )
23.執行拘傳的時候,公安人員要向被拘傳人出示工作證。( )
2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
25.取保候審由檢察機關執行。( )
26.在取保候審期間,可以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
27.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但不必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
28.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29.監視居住由居(村)委會執行。( )
30.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
31.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
32.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12小時以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
33.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36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
3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
35.對被拘留的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
36.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15日。( )
37.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
38.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后的3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
39.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主體是公安機關。( )
40.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也有效。( )
41.行政處罰應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
42.警告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書面方式作出的譴責和告誡。( )
43.精神病人在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
4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
45.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
46.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
47.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
48.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12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
49.對精神病人、呆傻人員可以決定勞動教養。( )
50.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法犯罪的華僑,可以決定勞動教養。( )
判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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