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2、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3、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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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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