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第52號令)文件精神, 從1995年起,國家開始施行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制度。
四、報考條件
(2)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 15 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本表本科及以上和大專的相近專業中加入了“環境藝術”。 2 、具有助理建筑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含3年)以上的人員。 3 、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 13 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1)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 完成民用建筑設計四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三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 完成其他類型建筑設計小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中型項目不少于一項。 (三)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按照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有關要求,申請參加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香港、澳門居民在全部科目考試合格領取資格證書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報考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人員還須提供《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 (四)符合報名條件的臺灣地區居民,可按照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關于臺灣地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注建〔2007〕2號)有關要求,申請參加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1、報名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須符合下列條件: (1)獲得教育部承認的高等學校五年制建筑學學士學位或五年制建筑學學歷及以上學歷、學位。 (2)從事建筑設計工作最少時間為:五年制建筑學本科畢業需5年;五年制建筑學學士需3年;建筑學碩士及以上需2年。 (3)職業實踐要求:滿足《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的有關要求,《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的使用說明見附件3。 2、報名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須符合下列條件: (1)獲得教育部承認的高等學校建筑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從事建筑設計工作最少時間為:建筑學專科畢業需3年;建筑學本科及以上學位或學歷需2年。 五、考試報名 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北京地區具體的考務組織工作,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陸北京市人事考試網在線提交報考申請并辦理繳費。(具體報名安排詳見當次的報考文件。) 六、考試成績及合格管理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8〕31號)文件要求,考試成績的管理辦法作如下調整: (一)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調整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分別延長到8個考試年度。 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調整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延長到4個考試年度。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8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符合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 七、注冊 一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二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繼續注冊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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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筑 | 設計前期設計 | 34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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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理與建筑設備 | 40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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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與構造 | 40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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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 | 32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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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圖(場地設計) | 16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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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筑 | 場地與建筑設計和建筑構造與詳圖 | 40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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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結構與建筑設備 | 40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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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規 經濟與施工 | 40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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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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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 2010年第四批一級建筑師初始注冊名單 |
·武漢: 09年一二級建筑師證書(已提交材料)領 |
·2010年第五批一級注冊建筑師初始名單公告 |
·廣東: 領取2010年一級注冊建筑師初始注冊證章 |
·青海: 2010年建筑師資格注冊申請受理時間的通 |
·青海: 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行政審批審查主體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