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提單簽發的一般情況 一、提單的簽發人 經公司授權的代理或分公司方可代表公司" />
第三章 提單的簽發 第一節 提單簽發的一般情況 一、提單的簽發人 經公司授權的代理或分公司方可代表公司簽發提單,簽發提單時應遵循公司有關規定。 二、提單簽發對象 公司提單原則上必須簽發給記載于運輸合同(訂艙單)中托運人欄的真實托運人;如貨運代理代表托運人領取提單,應要求其出示有權利代領的證明,如托運人的授權書等。 三、提單簽發的時間 各分公司、各代理應在確認已接收貨物或者將貨物裝上船舶以后再簽發提單,提單簽發的日期應真實記載。提單應在船舶離港后一至二天內及時簽發,不得隨意拖延或拒絕簽發提單,或簽發之后扣押不交托運人。如托運人要求在提單上記載的日期與實際簽發的日期不符,則必須符合后文有關提單倒簽預借的規定。 四、提單簽發的地點 通常提單簽發地點為裝貨港,裝貨港以外的地點簽發請參照后文“異地簽單”的規定。 第二節 簽單章、訂艙章管理 1、 有關簽單權、訂艙權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公司批準之后由公司通知各相關方; 2、 公司簽單章、訂艙章由公司統一制作編號,配備有關單位,并在內部及海關等有關部門、單位備案(已有的簽單章、訂艙章樣章請及時報備,由公司通知各港代理,確認有關簽單章的有效性); 3、 各分公司、各代理原則上不得將空白提單加蓋好簽單章后交給其它貨代公司; 4、 各分公司、各代理應根據我司確認備案的提單簽單章樣章辦理放貨手續; 5、 未經公司同意,不得將簽發公司提單的集裝箱貨物裝其它公司船舶。 第三節 預借提單 一、簡述: 1.公司及各港代理原則上不簽發預借提單,嚴禁個人擅自簽發預借提單,否則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2.如托運人提出要求簽發預借提單時,應盡量說服其修改有關貿易合同,或延展信用證的裝船期; 二、要求和條件: 1.要求: 公司各航線根據本航線貨運特點、航線特點事先制訂有關提單預借的規定,內容包括天數限制、權限、貨值限制、季節、保函規格(指適用銀行保函或貨主保函,具體保函格式參附錄)。如在特殊情況下需簽發預借提單的,必須遵守各航線的規定,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2.條件: 2.1簽發預借提單時,船舶原則上必須到港(如未抵港即預借提單,會因客觀上存在船舶不能抵港或取消掛靠的可能,導致巨大風險),貨物必須經海關放行后,送達船方控制的碼頭、堆場或庫場; 2.2簽發預借提單的任何情況不得對外泄露,否則有關負責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2.3簽發預借提單后,必須保證將貨物按時裝船出運(請各裝貨港制訂保證預借提單貨物及時裝船的辦法,并報公司)。 第四節 倒簽提單 一、簡述: 1.公司及各港代理原則上不簽發倒簽提單,嚴禁個人擅自簽發倒簽提單,否則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2.托運人提出要求簽發倒簽提單時,應盡量說服其修改有關貿易合同,或延展信用證的裝船期; 二、要求和條件: 1.要求: 公司各航線根據本航線貨運特點、航線特點事先制訂有關提單倒簽的規定,內容包括天數限制、權限、貨值限制、季節、保函規格(指適用銀行保函或貨主保函,具體保函格式參附錄)。如在特殊情況下需簽發倒簽提單的,必須遵守各航線的規定,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2.條件: 2.1簽發倒簽提單時,船舶必須到港,貨物必須經海關放行后,送達船方控制的碼頭、堆場或庫場; 2.2簽發倒簽提單的任何情況不得對外泄露,否則有關負責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2.3簽發倒簽提單后,必須保證將貨物按時裝船出運(請各裝貨港制訂保證倒簽提單貨物及時裝船的辦法,并報公司)。 第五節 轉換提單 1、托運人(賣方)因不能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信用證中規定的裝貨港提供貨物裝船或為逃避配額而有可能提出簽發轉換提單的申請。由于難以分清托運人(賣方)的真實原因,且國內也發生過班輪公司因簽發轉換提單協助貨主逃避配額而被扣押船舶罰款的先例,公司原則上禁止簽發轉換提單。 2、特殊情況需要簽發的,必須經公司航線主管確認同意,提出申請的原則上僅限于托運人(賣方),申請人必須提供公司格式的保函和金額不低于150%CIF貨值的銀行擔保,確認由其承擔因轉換提單而引起的一切風險和責任,而且該銀行擔保必須是無期限限制的; 3、簽發轉換提單前,托運人必須交還第一套提單的全套正本; 4、第二套提單上的裝貨日期必須與第一套提單上的相同; 5、具體操作步驟及要求由公司航線根據申請的具體轉換范圍專門制訂/通知。 第六節 提單的更改 一、船舶開航前的更改 船舶開航之前的提單更改,請各港自行參照提單繕制的有關程序,確定更改提單的費用和手續。 二、船舶開航后的更改 1.托運人在船舶開航后,需要更改已簽發的正本提單上的以下內容時,必須出示全套正本提單,提供正式的書面申請和公司格式的銀行保函,并填寫提單更改單,經公司或/及代理公司書面確認后,方可辦理: 1)發貨人、收貨人和通知方的更改; 2)卸貨港的更改; 3)嘜頭的更改; 4)貨名的更改; 5)貨物的件數、重量和尺碼的變更; 6)貨物包裝形式的變更; 7)運費支付形式的變更; 8)交貨條款的變更; 9)涉及船方利益的變更。 對2)項的更改,代理應先和公司聯系確認操作可行性及倒載費用,在客戶確認費用之后再同意更改;對3)—6)項的更改,必須審核客戶的重新報關單;對7)項的更改,如為預付改到付,必須先聯系確認尚未放貨。 2.提單在繕制過程中出現的個別字母的差錯,可以加蓋代理更正章予以更正,但該字母的差錯必須是不影響該詞、或該語句的涵義的; 3.每一份提單的更改不得超過三處,否則必須重新簽發提單; 4. 對手簽提單的更改應從嚴掌握; 5. 提單流轉過程中的提單持有人提出的更改提單的要求不予接受; 6.如在正本提單簽發后(即船舶開航后)發生的變更,修改后的提單必須及時通知公司和所有其它與該提單項下貨物裝卸、轉運、收發貨有關的分公司或代理; 7. 具體可否更改及實際更改程序的確定必須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尤其是海關的規定。本節規定中與當地法律法規相沖突的,以當地法律法規為準。 8.因提單的更改而需要重新簽發提單的,必須要求托運人交還原來已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