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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空白提單管理辦法 一、專門部門負責空白提單的發放與管理。未經授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仿制、印刷提單。 二、各分公司、各代理應指派專人負責提單的申領與管理工作。指派的負責人員名單應報總部備案,如負責人員調整,則應及時上報。 三、總部只接受各分公司、各代理專門負責人員提出的提單申領要求。 四、各分公司、各代理每年年底應上報經理部提單庫存量、下一年度提單預計需求。 五、各分公司、各代理負責人員應根據提單消耗情況每季度或每半年申領一次提單,申領時間應考慮現有存量及通常運輸時間。 六、嚴禁各分公司、各代理將空白提單發放給無權簽發公司提單的單位和個人。 七、各分公司、各代理應根據內部情況制訂相應的空白提單管理辦法,避免提單外流。如因管理不善、提單外流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公司將向有關責任方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