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學院成人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2-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實施辦法》(川學位辦[2006]54號)和《攀枝花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攀學院[2006]98號)文件精神,為確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學生學士學位的授予質量,更好地促進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為社會培養更多的高級專門人才,結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自學考試本科教育的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授予的學士學位按學科門類劃分,包括:理學、工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文學、醫學。
第三條 作好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對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學質量,激發成教學員的學習熱情,培養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具有重要的意義。學士學位的授予工作必須按照“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學士學位評定的組織領導與管理
第四條 成立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校學位辦發文確定。該分委員會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組織實施部門,其日常具體工作由學校繼續教育學院承擔。主要職責是:
1、負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理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有關工作事宜;
2、負責根據授位條件和標準,把握相關專業的教育質量;
3、負責接受申請者的報名,學位材料匯總、上報,申請者的學位檔案整理;
4、對申請者的外語、學位課程、實踐性環節、畢業論文(設計)進行初審,并向校學位辦公室提出推薦名單;
5、開展成人高等教育學位工作研究,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學士學位對象
第五條 授予學士學位對象:
1、成人本科畢業生。即經省級招生機構批準錄入我校繼續教育學院學習的本科畢業生。
2、自考本科畢業生。
3、網絡本科畢業生。即經教育部批準的網絡教育學院錄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第四章 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與要求
第六條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第七條 在思想品質及其工作、學習中沒有因犯錯誤而受過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的處分,學籍、考籍檔案中沒有違紀、舞弊記錄。
第八條 成人高等教育、自考本科畢業生只能申請一次學士學位,均應在獲得本科畢業證書后兩年內提出申請,未通過者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九條 成人和網絡本科畢業生,其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總平均成績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畢業生,其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總平均成績不低于65分。計算總平均成績的課程不含體育課、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以及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第十條 通過四川省學位辦組織的外國語水平考試。參加考試的時間范圍為取得學籍或考籍至申請學位前。
第十一條 成人和網絡本科畢業生,須參加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辦組織的一門基礎課和兩門專業基礎課的“主干課程”考試且通過。
第十二條 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成績合格。
第十三條 達到學校學位辦規定的其他學士學位授予標準。
第十四條 在學習期間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畢業時不授予學士學位。
1、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行為,經說服教育仍堅持不改者;在讀期間嚴重違反學術誠信的或觸犯刑法受到處罰的;
2、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統一考試未通過;
3、超過申請學士學位規定年限的;
4、校學位辦規定不能申請學士學位的。
第五章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第十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成教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按以下程序申請:
1、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成教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有關申請材料。
成人本科畢業生和聯辦網絡本科畢業生向學校繼續教育學院遞交個人申請材料;自考本科畢業生向主考學校的成教部門遞交個人申請材料。
2、學校繼續教育學院負責編制四川省高等學校推薦授予學士學位的成教本科畢業生名單,將成教本科畢業生申請材料核清后,提交學校學位辦。
3、學校學位辦審查驗收申請材料,并將學校的書面報告和申請材料報送省學位辦。
4、經四川省學位辦組織專家審查通過的學士學位申請名單,由學校學位辦按學士學位評定程序,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授予學士學位。未通過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我校在省外錄取并在省外函授站(點)學習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如果申請在當地參加學位外語考試,須向我校學位辦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經資格審查合格后向省學位辦報送規定材料,省學位辦與相關省學位辦協商同意后,方可在當地報名參加學位英語考試,有關申請學士學位的要求,按我省學位辦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毀壞后一律不予補發,只開具學士學位證明書。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原《攀枝花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授位工作暫行實施細則》(攀學院〔2005〕133號)同時廢止,如與上級規定有沖突,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學校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
攀枝花學院繼續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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