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考試試題案例題精選(四)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2-08
案例三十一
某外貿公司以FOB中國口岸價與香港某公司成交鋼材一批,港商即轉手以CFR釜山價賣給韓國商人。港商開來信用證是FOB上海,先要求直運釜山并在提單上表明“freight prepaid”(運費預付),試分析港商為社么這么做?我們應如何處理?
案例三十二
甲公司擬進口一批貨物,請乙公司發盤。9月1 日乙公司發盤,對該貨物報價每件10美元,限9月30日復到有效。對此,甲公司作出還盤,提出價格每件8美元,并要求乙公司9月20日前答復。至9月20日乙公司一直未予回復。由于該貨物價格看漲,甲公司9月20日去點,表示接受對方9月1日的發盤。此接受是否有效?乙公司的發盤有效期未過,對乙公司是否還后約束力?
案例三十三
我某商務公司與某外商磋商進口一臺四色膠印機,經往來電傳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條款初步達成協議,但在我方事后所發表示接受的電傳中提出“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要求,之后,外商擬就合同書電傳我方,并要求我方予以確認。但由于某些條款的措辭尚待進一步商討,同時又發現該種機器市場價格趨降,因此未即時給予答復。外商又連續電催我方迅速開證,我方拒絕開證。問:我方公司的行為是否違反合同?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三十四
某進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證支付,貨物裝運后,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已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的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或到目的港后經進口人復驗發現下列情況:
(1) 該批貨物共有10個貨批號,抽查20箱,發現其中有2個批號涉及200箱內含沙門氏細菌超過進口國標準;
(2) 收獲人只實收998箱,短少2箱;
(3) 有15箱貨物外表狀況良好,但箱內貨物短少60千克。
根據上訴情況,進口方應分別向誰索賠?
案例三十五
某外貿公司與荷蘭進口商簽訂一份皮手套合同,價格條件為CIF鹿特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生產廠家在生產的最后一道工序將皮手套的溫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紙包好裝入雙層瓦楞紙箱,再裝入20尺集裝箱,貨物到達鹿特丹后,檢驗結果表明:全部貨物濕、霉、玷污及變色,損失價值達8萬美元。據分析:該批貨物的出口地不異常熱,進口地鹿特丹不異常冷,運輸途中無異常,完全屬于正常運輸。試問:
(1) 保險公司對該批損失是否賠償?為什么?
(2) 進口商對受損貨物是否支付貨款?為什么?
(3) 你認為出口商應如何處理此事?
案例三十六
1996年7月,廣西某出口公司從廣西一家水泥廠購得5500噸水泥,賣給緬甸的一家公司,價格條件為CIF仰光,由賣方將貨物運至仰光。簽約后,出口公司委托自己的貨運代理與船公司簽訂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船舶按時到達裝貨港,但信用證未按時開到出口公司,致使賣方不能按時裝船,船舶在港滯留40多天。出口公司支付滯期費和運費合計243000美元。不久,信用證開到,出口公司審證無誤,在三天內便裝船完畢。但貨物裝船后,貨運代理公司和船公司在提單簽發的問題上發生了爭議。按照租船合同規定,裝船后,五個銀行工作日內,租船人將運費電匯到船公司的帳戶,同時在提單上注明“運費預付”字樣。裝船完畢后,出口方的貨代根據信用證的要求,請船公司簽發“運費預付”的提單,遭到拒付。船公司要求租船方付清運費后才同意簽發這種提單。因此,貨運代理公司與船公司在提單簽發的問題上發生了爭執。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這一爭議?為什么?
案例三十七
浙江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國貿)與浙江集運有限公司(簡稱集運)于1994年5月3日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國貿公司委托集運公司辦理在寧波港出運貨物事宜,合同對代理的業務范圍、分工、費用結算等做了明確規定。而后,國貿公司委托集運公司出運一只20英尺集裝箱(真絲夾克衫,貨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國寧波外輪代理公司(船代)簽發了已裝船提單,托運人為國貿公司,收貨人憑EXISTENCE ENTER-DRISES LTD的指示,船名為“熊岳城”565航次。5月21日浙江集運公司未經浙江國貿公司授權,超越代理的權限,擅自傳真給提單簽發人中國寧波外輪代理公司,稱:“該票正本提單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煩請招商給予擔保提貨。”同日,根據寧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運公司又傳真寧波外代公司稱:“因客戶寄香港正本提單尚未收到,煩請傳真招商能否以正本傳真件,銀行擔保提貨,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我公司承擔。”并加蓋了集運公司章。寧波外代公司接積云公司傳真后,于同日向招商發出傳真,稱:“煩請貨主憑公司擔保提單傳真件提貨,由此產生的餓后果由我公司負責。”5月24日,浙江國貿公司將發票為G4N104H全套單據(包括3/3正本提單)委托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向香港代收行托收,因招商根據寧波外代公司的指令,讓客戶憑公司擔保及提單傳真件將貨物提走。由于客戶未贖單,中行浙江分行將用于辦理結匯手續的全套單證退還浙江國貿公司,造成浙江國貿公司貨款損失60300美元,利息損失10萬余元人民幣。
浙江國貿公司為追回貨款,在多次向客戶追討無果情況下,委托國際追帳公司向客戶追帳,由于追索未成功,浙江國貿公司決定通過訴訟途徑挽回損失。請對此案進行分析。
案例三十八
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貨物,CIF條件成交,港商又將該貨轉售日商。伙如期到達香港后,港商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因時間緊迫,仍將原貨轉船日本。氣候,港商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憑日本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書向我方提出索賠。
案例三十九
某出口公司收到國外開來的一份不可撤消即期議付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運貨物時,忽然接到開證行的通知,聲稱開證申請人已經倒閉。對此,出口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案例四十
某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筆大麻子(hempseeds),總值985000美元。合同規定付款條件為:“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30 day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賣方開立見票后30天付款的跟單匯票,買方應于首次提示是承兌,承兌時即可獲得運輸單據,到期立即付款。),賣方裝運完畢,備齊各種單據于3月15日向托收行(出口地銀行)辦理D/A30天到期的托收手續。托收行選擇DK銀行(進口地銀行)作為代收行,并寄單委托其收款。4月25日買方來電稱,經與船方聯系,貨已到港多日,但我地銀行至今未收到有關該貨的托收單據。4月28日賣方去電告知,我方3月15日即委托我地托收行——C銀行辦妥D/A30天的托收手續,并于3月16日寄出單據。4月30日買方來電稱,經過查詢,我方往來行W銀行,根本沒有收到該筆托收單據。賣方接電后,立刻與我地托收行聯系,這時托收行也接到國外代收行DK銀行來電,稱我托收指示書上的付款地址不詳,無法辦理,請速告如何處理。
經查實,我業務經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