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在土建工程上的應用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1-25
1992年,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首次發表《設計與施工合同條件》,在道路、橋梁、房建主體工程等傳統的土建工程上應用,2001年修訂出版第2版,取得更加廣泛的應用。
一、合同特點
設計與施工合同條件與“業主-設計-監理-施工”和“計量支付”的傳統合同條件,在內容上有重大的原則區別,其主要特點包括:
(一)業主負責制訂項目的設計要求和施工規范、工程質量標準、總體工程進度和階段進度目標,在合同文件中專門有《業主要求》一章,明確規定這些具體的技術和管理要求。業主根據《業主要求》評審投標文件、驗收階段性工程、分期撥付合同款項和組織竣工驗收全部工程。
(二)承包商一般是由施工承包公司與設計單位共同組成的聯合體,根據《業主要求》的規定負責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對所有設計和施工成果承擔責任。施工圖設計預算由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編制,經過業主審查批準作為合同總價中標,采用“合同總價包干、按進度付款”的總價支付方式。一般不采用傳統的“單價合同、計量支付”,以避免承包商在設計時選用利潤率最大化的單價結構和設計方案。
(三)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業主委任一名“業主代表”,全過程監督合同執行以及設計和施工。“業主代表”可以是業主內部派出的一個管理班子,也可以委托管理顧問公司提供專業服務。通常在編制招標文件之前任命“業主代表”,參與起草編制《業主要求》,參加設計審查和合同談判,為合同的執行做好銜接和準備。
(四)“業主代表”的職能與傳統合同中的監理工程師不同,首先是減少了工程計量的環節,但增加了編制《業主要求》、編制招標文件、評標及合同談判、監督設計工作進程、審查和優化設計文件等職責,強化了工程質量抽查、控制工程形象進度等職責。對現場施工的旁站監理、技術指導、工程變更和事故處理等日常監理工作,通常由承包商聯合體中的設計單位承擔。
二、應用范圍
設計與施工合同條件的概念逐步廣泛應用在道路、橋梁、房建等相對傳統的土建工程項目上。該合同條件對于具備以下條件的項目有很好的適應性,效果很好:
——業主比較重視工程成果的實現和使用,但不特別關心或不準備參與工程實施的具體過程;
——設計和施工方案單一而明確,多方案比選的空間有限,技術條件成熟,工程難度不大;
——項目盡早竣工投產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很突出,時效性強,工期要求緊;
——對工程成本和資金限額的控制特別嚴格,合同總價之外不可能安排額外投入,適合總價包干;
——業主有能力制訂或審定項目的技術要求和規范,提出工程成果和工程進度的總體及階段性要求,并具有類似工程的技術積累和經驗(一些業主將已建成項目的設計圖紙、計算程序和技術參數作為范本提供給承包商,照葫蘆畫瓢做“翻版工程”);
——潛在的承包商具備類似工程的施工經驗和施工設備,以往工程質量和進度的信譽良好,有與設計單位合作的經驗,具備組織協調設計工作的技術水平和綜合管理能力。
在設計-施工合同條件的大框架下,實踐中結合項目特點也有一些變化。比如,對于采用特殊工藝的大型橋梁等技術復雜的土建工程,也可以由具備豐富經驗的設計單位牽頭,尋求適合項目技術特點的承包商和專業分包商合作。
三、主要優點
在具備相應條件的土建項目上采用設計與施工合同條件,與采用傳統合同相比所表現出來的主要優點是:
(一)縮短建設工期。合同條件允許承包商根據合同規定的進度計劃“邊設計、邊施工”,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或設計圖紙部分完成時陸續開始施工,在統一協調和控制下交叉作業,能夠顯著加快工程進度。
(二)降低工程造價。承包商在設計中會采用最適合自己施工能力、充分利用現有設備、最熟悉的標準化施工方法、以及盡量降低造價的技術、材料和工藝。實踐證明,對于承包商以前重復做過的土建工程來說,通常能夠以很低的合同總價得到質量可靠的項目。
(三)各方責任明確。承包商對設計和施工負全部責任,工程中經常出現的設計與現場施工的銜接、現場設計變更、專業分包商管理、事故處理和技術責任分擔等問題,都由承包商統一協調,并對所造成后果承擔責任。
(四)減少管理層次。業主與業主代表、設計與施工、設計與現場監理,環環相扣,緊密掛鉤,技術管理的連貫性好,層次較少,有利于貫徹設計意圖和規范要求,減少技術責任扯皮和爭端,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四、問題與對策
設計與施工合同條件與傳統合同條件相比最突出的特點是,業主對工程的控制方式更加宏觀,管理重點從施工轉移到設計,從控制質量轉移到保證進度,而控制力度相應有所減弱,要更多地依靠承包商的素質和能力。因此,可能會帶來以下問題:
——前期業主投入較大,簽約準備時間較長。業主必須盡可能全面地起草技術規范和工程要求,認真編制《業主要求》。簽訂合同以后,業主對設計的控制力度減弱,對《業主要求》做的任何變更都會引起承包商增加總價或延長工期的索賠,有的變更甚至不可能實現,這與計量支付的單價合同是不同的。因此,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須盡量避免《業主要求》中的內容遺漏、技術失誤或文字含混,可以將已建成項目的技術規范和設計圖紙作為范本;在合同談判時,雙方必須深入討論技術細節,形成高度共識的設計方案、技術規范和工程計劃。
——投標競爭性下降。因為是對設計和施工一攬子投標,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及編制投標書的投入大,花費時間長,如果中標的概率過小,有實力的承包商和設計單位不會參加投標。因此,國際上一般采用邀請招標的形式,或在公開招標前進行資格預審,最終將投標人的數量控制在3-4家;也可以參照設計競賽的做法,給予落選投標人一定的成本補償,以鼓勵更多的投標競爭。
——“業主代表”對設計質量把關的責任重大。承包商完成的設計方案不僅在總體上有利于承包商,而且會盡量減少在設計上的投入,因此,“業主代表”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業主要求》的編制,并負責對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審查優化,參加合同的技術談判。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業主代表”則要從專業角度組織協調承包商聯合體中的設計單位,共同保證《業主要求》和設計文件的正確執行。
——工程質量管理是薄弱環節。由于設計文件由承包商完成,與傳統的工程質量管理概念形成矛盾。在設計和技術質量問題的具體處理上,有時“業主代表”只能重申《業主要求》,卻無力干預承包商的行為。為了彌補這個缺陷,在工程實踐中,業主通常在合同中對身為承包商聯合體成員的設計單位做出要求,明確規定設計單位應履行現場質量監理職責、提供質量檢驗報告、處理工程質量問題,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建立“業主代表”與設計單位的合理分工和協調互動機制,“業主代表”督促檢查《業主要求》的貫徹落實,負責階段性工程成果驗收,而設計單位負責施工過程的質量監理工作。
五、新的發展
在實踐中,設計與施工合同條件衍生出一些新的模式,其中最重要的是“設計-施工-運營(DBO)”合同。 在DBO合同條件下,承包商在完成設計和施工后,要在3-5年間負責工程的運營和養護。對于公路、橋梁和房建等土建工程來說,設計或施工中的某些缺陷只有在使用一段時間過后才能顯現出來。從設計與施工合同條件到DBO的發展,就是鼓勵和促進承包商將設計和施工質量做得更好,減少質量控制風險,降低運營和養護的總成本。
合同條件中增加的運營和養護條款,要求承包商在特定的運營期間內負責日常養護,對可能出現的維修工作,也要隨叫隨到,承擔相關工程。與延長缺陷責任期不同的是,合同中通常有一個包干使用的養護費用,在運營期間按比例分階段向承包商支付,或者從諸如過路費等收費中給承包商安排一定的費用。在實際工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是,一些項目出現了不可預見的地質災害,或者道路的使用負荷超過了合同預期,從而造成養護維修的工作量和成本大幅度提高。原則上,因業主在《業主要求》和合同文件中考慮不周所引起的額外養護維修成本,應該由業主承擔。所以,在編制DBO 合同的《業主要求》和合同文件時,就要格外仔細和全面。
如果承包商作為出資人之一,參與了項目的投資,那么DBO合同的性質就與BOT、BOOT或DBOT等商業融資項目類似,承包商作為投資人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與預期的項目收入掛鉤,這時的運營時間可能長達20年或更長,也不在本文討論的范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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