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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3號令,頒布時間:2001-12-27實施時間:2002-02-01)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含義(第三條)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二)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三)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條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 (一)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三)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四)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 (七)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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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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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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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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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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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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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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