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租船合同提單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09-12-17 15:40:26
根據《UCP600》,由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他們的具名代理人簽署的受租船合同約束的提單就是租船合同提單。這類提單不能作為一個完整的獨立文件,它受租船合伺條款的約束,租船合同提單是否代表物權憑證完全取決于租船合同所訂立的內容。
租船合同提單主要內容:
1.單據名稱(title)
根據《UCP600》,表明受租船合同約束的提單(租船合同提單),無論名稱如何,由船長、船東、租船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簽署的,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裝上具名船只并從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發運至卸貨港的運輸單據,都被銀行接受。
按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填寫,并盡可能填寫實際港口的名稱。例如某信用證規定裝貨港為“from Chinese port”,租船合同提單上可以填寫“from Chinese port”,也可以填寫“from Shanghai,China”。
按信用證規定的卸貨港填寫。根據《UCP600》,卸貨港也可顯示為信用證規定的港口范圍或地理區域。例如某信用證規定卸貨港為“to option Singapore/Karachi”,租船合同提單上可顯示“Singapore/Karachi”,也可以顯示“Singapore”,或“Karachi”
2.簽發或證實(sign or authenticate)
根據《UCP600》,租船合同提單由以下人員簽署和證實:
(1)船長或其具名代理人。
(2)船東或其具名代理人。
(3)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簽發。
(4)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5)代理人簽字必須標明其系代表船長、船東還是租船人簽字。
(6)代理人代表船東或租船人簽字時必須注明船東或租船人的名稱。
租船合同提單簽發人和表示方式見表。
發人 | 表示方法 | 備注 |
由船長或其具名代理人 | ×××as master as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 ·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 何簽字必須標明其身份 |
由船東或其具名代理人 | ×××as owner As agent for on behalf of the owner | ·代理人簽字必須表明其系代表船長、船東還是租船人簽字 |
由租船人或其具名代理人 | ×××as charterer As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harterer | ·代理人代表船東或租船人簽字時必須注明船東或租船人的名稱。 |
3.更正處(correction)
提單的更正處必須有船長、船東、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證實和小簽。
4.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 contract)
根據《UCP600》,銀行將不審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證要求提交租船合同。
5.裝卸費用(loading and unloading fee)
一般情況下。租船提單會出現以下幾種對裝卸費的規定:
(1)船方不負擔裝船費用(Free in簡稱F.I.)
(2)船方不負擔卸船費用(Free out簡稱F.O.)
(3)船方不負擔裝卸費用(Free in and out簡稱F.I.O.)
(4)船方不負擔裝、卸、理艙費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簡稱F.I.O.S.)
(5)船方不負擔裝、卸、理艙、平艙費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 and trammed簡稱F.I.O.S.T)
6.發運日期(date of shipment)
根據《UCP600》,租船合同提單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除非租船合同提單載有已裝船批注注明發運日期,此時已裝船批注上注明的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7.簽發的租船合同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charter party B/L)
根據《UCP600》,信用證規定的每一種單據須至少提交一份正本。租船合同提單為的正本提單,或如以多份正本出具,租船合同提單中須注明全套正本的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