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1、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是指由國家授權專門機構(行政監管機構、專職監管部門)為防范和化解社會保險基金風險,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對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運營機構管理的各分項社保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基金,以及社保基金的征繳、安全運營、基金保值增值等過程與結果進行監督、評審、認證和鑒定,以確保社保基金正常穩定運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 2、勞動保障部是負責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最高職能機構。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具體負責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3、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5個):1,法制性監管和政府行政性監管并立原則。2,公正性原則。3,獨立性原則。4,堅持安全第一、風險防范、注重保值增值的基金運營原則。5,科學性原則。 4、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4條,簡述):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物質基礎,必須建立可靠而又相對穩定的基金制度,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1,有利于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基金收支過程和運營操作具有一定風險性,完善的監管可保證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2,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基金監管機構代表參保人員對基金的運行進行嚴格的監管成為必要,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3,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體系的需要(基金監管制度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金安全和完整的根本保證)。4,有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貨膨脹與經濟增長存在強相關關系。通過對基金有效監管,可確保基金安全,促進基金經辦和運營機構建立良好的基金運營結構和信息反饋體系,改善管理方式和運營環境,合理配置基金資源,穩步提高投資效益,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 5、社會保險基金經辦風險的監管(4個):基金征繳的監管;基金支付監管;結余基金監管;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的監管。 6、社會保險基金運營風險的監管內容(3個):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資格審定;基金運營風險的動態監管;規范的退出程序。 7、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7個):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銀行監督、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有機配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P308—311各監管部門職責;P312—313監管人員管理。LO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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