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的概念與特點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生爭議,根據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具有的特點包括:行政性;職權性;監督性;程序性和救濟性。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1.可以提起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的規定,對如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可以提起復議申請的抽象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4)對除以上三項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遵循以下具體規定,或者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由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將申請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①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②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③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④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⑤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有一定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復議申請的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3.復議案件的審理 這是整個行政復議程序的關鍵,極為復雜。它主要對復議案件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等項內容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要實行:書面審理為主,其他方式為輔;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征得復議機關同意撤回申請等原則。 4.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進行審理,根據不同情況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分別作出維持、履行、撤銷、變更、確定違法、賠償及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等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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