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5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核心知識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1.工作時間 國家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的例外情形: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2.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女職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產假。 》》例題精講 【例】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工作時間的說法,哪項是不正確的?( ) A.我國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制度 B.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休息2日 C.用人單位不能實行法定工作時間,需要實行其他工作時間的,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 D.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而且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 【解析】本題正確答案為B。《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A項的表述與上述法條的規定是一致的,故A項正確。《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由此可見,B項“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休息2日”與法律的規定不符,其說法是錯誤的。《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不能實行法定工作時間,需要實行其他工作時間的,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故C項說法是正確的。《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可見用人單位如果要延長工作時間,一方面要和勞動者協商;另一方面一般每日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所以D項說法正確。 【名師點評】本題考查的是勞動者休息權的具體內容,考生應對相關條文綜合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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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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