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結匯單證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09-08-27 16:08:33
一、結匯單證綜述
(一)結匯單證的分類
(二)結匯單證的作用
(三)結匯單證的交付
二、發票
(一)商業發票
1、作用
2、商業發票的一般內容
商業發票分首文、本文和結文三部分。首文部分包括發票名稱、號碼、出票日期地點、抬頭人、合同號、運輸線路等;本文部分包括貨物描述、單價、總金額、嘜頭等;結文部分包括有關貨物產地、包裝材料等各種證明句、發票制作人簽章等。
3、商業發票的制單要點
(1)出票人名稱、地址等描述必須醒目、正確
如是采用信用證方式收匯的,必須與信用證上受益人的名稱、地址等完全一致。同時要注意與其他單據上顯示的出口商名稱、地址的一致性。如果信用證已被轉讓,銀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發票。
發票的出具有兩種表示方法:一是發票的信頭直接顯示受益人名稱;二是由受益人在發票上進行簽署。
(2)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礎信息方面的注意事項
①一般出票日期不能遲于裝運日。除了有的商品,如礦砂、煤等散裝貨物,必須裝完后才能根據裝貨實際重量制作商業發票。另外,如果信用證有規定,不能早于信用證的開證日。
②如果發票的貨物涉及到不止一個合約的,發票上顯示合約號必須包括全部合約。在信用證方式下,必須標明該筆交易中的信用證號碼。
(3)發票抬頭人
在顯示發票抬頭人時,必須注意做成信用證的申請人名稱、地址。如果信用證有指定其他抬頭人的,按來證規定制單。如果該信用證已被轉讓,則銀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為抬頭的發票。
(4)發票內容的一致性
運輸線路、起運地、目的地必須與其他單據上顯示的相一致,并且要打明具體的地名,不要用統稱,如信用證中只標明國名,在發票制作時,應打上具體的(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運時還未確定)目的地。
(5)發票上的貨物描述
發票上的貨物描述部分是發票的中JL"內容,一般情況下,必須描寫具體。如所列商品較多,信用證上標有統稱時,發票上可在具體品名上按來證顯示統稱。托收和匯款方式收匯的沒有限制。
(6)貨物的規格
規格是貨物品質、特征的標志,Kith一定的大小、長短、輕重、精密度、性能、型號、顏色等,一般信用證開列了對規格的要求和條件,所制發票必須和信用證規定完全一致。
(7)貨物的包裝、件數和數量
貨物的包裝、件數和數量,必須在發票中表明,并與其他單據相一致。凡“約”、“大概”、“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數量時,應理解為有失數量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如果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是以重量、長度、面積或體積等作為數量單位的,而不是按包裝單位或個數記數的,在信用證對貨物數量沒有不得增減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額未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允許貨物數量
(8)貨物重量
出口貨物的重量,在單據中是一項不可忽視的內容外,商業發票也應打明總的毛重、凈重。
(9)價格條件
(10)單價和總值
(11)麥頭
(12)發票上加注各種證明
國外來證有時要求在發票上加注各種費用金額、特定號碼、有關證明句,一般可將這些內容打在發票商品欄以下的空白處,大致有以下幾種:
①注明特定號碼。如進口證號、配額許可證號碼等。
②運費、保險費等。
③繕打證明句。如澳大利亞來證要求加注原料來源證明句,有些國家來證要求加注非以色列證明句等。
(13)折扣、傭金和預付款
如果信用證要求的發票價格是扣除了折扣、傭金或預付款以后的價格,例如:CIFC3 %,則3%的傭金必須在發票上顯示出來。
如果信用證對折扣、傭金或預付款未作要求,而發票卻顯示了上述內容,只要扣減后的金額不超過信用證的金額,應可以接受。
(14)關于“錯漏當查”(E、&0、 E、)
當發票已經顯示了證明真實、正確的文句,就不能出現、、E、&0、 E”字樣。
(15)更正處
發票的更正處應蓋有簽發人的更正章。如果該發票是經領事等簽證的,則在更正處一定還要有領事的簽字或小簽。
(16)發票份數
提交的份數應與信用證規定的一致,如果信用證中沒有特殊要求,其中一份必須是正本。例如信用證要求“In duplicate”或"In two copies"時,所提供的發票中必須有一張是正本。
(17)簽署
實際操作中,一般都在發票下方蓋出口商的名稱章,并簽字。當信用證要求“Manually signed invoice”時,該發票必須是手簽。另外,需注意:如果以影印、自動或電腦處理或復寫方法制作的發票,作為正本者,應在發票上注明“正本”(Original)字樣,并由出單人簽字。
(二)海關發票
海關發票是一種進口國海關的規定格式,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種特定的發票,它可供進口商憑以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納稅等手續。
1、作用
2、一般填制海關發票注意事項
三、包裝單據
包裝單據(Packing Documents)是記載或描述商品包裝情況的單據是商業發票的補充,也是貨運單據中一項重要單據。
1、包裝單據的作用
(I)是出口商繕制商業發票及其他單據時計量、計價的基礎資料。
(2)是進口商清點數量或重量以及銷售貨物的依據。
(3)是海關查驗貨物的憑證。
(4)是公證或商檢機構查驗貨物的參考資料。
2、包裝單據主要內容
一般包括合同號、發票號、出單日期、運輸標志、品名、包裝規格、包裝件數、毛凈重等。
3、包裝單據種類
4、繕制包裝單據應注意事項
四、匯票
1、作用
匯票在本質上是一種票據,而不是單據。但它作為信用證結匯單據的組成部分一資金單據,起到支付命令的作用。
2、繕制注意事項
(1)出票條款,又稱出票根據,只有信用證匯票,必須標有說明與某銀行某日期開出的某號信用證有關的出票條款,包含三個內容:開證行完整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一般為:Drawn under(填開證行名稱)、L/C No、(填信用證號)、Dated(填開證日期)。
(2)出票地點及出票日期。出票地點一般應是出口商所在地,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單日,該日期不能早于跟單單據的簽發期,例如發票的制單日;信用證項下的,同時不得遲于信用證或《UCP500》規定的交單期限,無論如何,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期。日期需用英文,不能全用阿拉伯數字。
(3)金額。匯票的金額和幣制,必須準確無誤,金額不得模棱兩可,并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當用托收方法時,匯票金額和發票金額一般均應一致。信用證項下,如沒有特別規定,其金額應與發票金額一致。
②如信用證規定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幾,例如97%,那么發票金額應為100%,匯票金額為97%,其差額3%,一般為應付的傭金。
③如信用證規定部分信用證付款,部分托收,應分作兩套匯票:信用證下支款的按信用證允許的金額支取,以銀行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客戶為付款人,發票金額是兩套匯票相加的和。
④匯票的金額小寫和大寫必須一致。匯票金額不得涂改,不允許加蓋校正章。匯票的金額小寫,由貨幣符號和阿拉伯數、字組成,匯票的金額大寫,由貨幣名稱和文字或數字組成,例U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S THIRTY ONLY或U 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POINT THREE ZERO ONLY。
(4)付款期限,是匯票的重要項目,凡沒有列明付款期限的匯票,根據票據法應認為無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繕制:
①即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或“一”,如AT***SIGHT,AT- SIGHT。
②遠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遠期天數和起算期,如AT 30 DAYS AFTER SIGHT,如為90 DAYS AFTER B/L DATE,在匯票空白處應注明提單的具體日期,以便當匯票與其他單據分開時,也能從匯票上計算出到期日。假遠期的,需要在匯票上注明遠期天數。
③定期付款,則應填上將來具體的付款到期日,如At 31 Dec、 2003 fixed,并將匯票上的“Sight"劃去。
(5)受款人,又稱收款人,按國際習慣,信用證項下匯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應以議付行為受款人。無證托收的匯票,一般應以托收行(出口地銀行)為受款人。
(6)付款人,又稱受票人,付款人名稱必須填寫完整,托收的匯票,還必須填寫完整的地址。
(7)出票人,應具企業全稱和負責人的簽字蓋章。
五、附屬單據
附屬單據是用來補充說明履約情況,便于進口商進口銷售。名稱多樣,內容、制作格式五花八門,常用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一)船公司證明
(1)船齡:以說明船齡,一般船齡在巧年以上的船為超齡船,所以進口商往往要求出具15年以下船齡的證明。
(2)船籍:用以說明載貨船舶國籍。
(3)航程:說明航程中停靠的港口。
(二)出口商證明(Exporter's certificate)
常見的有寄單寄樣證明;包裝說明的證明;產品制造方面的證明;環保、人權方面(如:非童工、非獄工制造)的證明等。
(三)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ce)
是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通過傳真、郵寄或電傳等方式,將貨物裝運情況通知開證申請人、申請人的指定人或保險公司等。
(四)各種費用的證明
(1)保費收據。
(2)借記通知單。
(3)傭金折扣說明等。
(4)其他證明和收據等。
附屬單據的制作注意事項:
(1)內容要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2)要表明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名稱,并且與其他單據相關聯。
(3)一般情況下應注明出具日期。
(4)由出具人簽字,出具人應根據信用證的條款而定。
需要指出的是,制作附屬單據時,必須注意根據進口商的具體要求,列明具體文句和正確的簽發人名稱,若信用證規定要有手簽,商會認證等特殊要求的,應嚴格照辦。
六、保險單據
(一)保險單的作用
保險合同證明:根據英國法律(許多國家的保險法都以英國法為母本),保險單是合格的保險合同證明。
賠償證明:若被保貨物發生投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俗稱出險)時,被保險人可憑保險單要求賠償。保險單是賠償權的證明文件,是一種潛在的利益憑證。
貨物運輸保險單(其他類型的保險單不可以)經過背書后,可以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進行轉讓。
(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即收取保險費并按照合同規定負責賠償損失或履行給付義務的人,通常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
投保人,也稱要保人。即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同保險人簽定保險合同并繳納保險費的人。
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權按照保險合同和保險人職得賠款或期滿給付的人。有時被保險人也是投保人。
(三)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險別
1、常用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1)英國倫敦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簡稱ICC )是在英國勞合社船貨保險單(簡稱S、 G、保險單)的基礎上整理而成的。在國際上多保險公司有自己的保險條款,但基本上都以ICC為母本,內容也與ICC基本相同。
(2)中國保險條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簡稱CIC)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參照國際通常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擬定的,在實際業務中也得到較多運用。
2、貨物運輸保險險別
(1)風險(損失的原因)
①自然災害:是指非常的自然界力量造成的災害,如惡劣氣候、雷電、洪水、地震、海嘯等。
②意外事故:是指運輸工具遭遇的非意料之外的事故,如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失火、爆炸等
③一般外來原因:是指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造成貨物損失的原因,如偷竊、承運人短交貨物、鉤損、雨淋、串味等;
④特殊外來原因:這一類原因包括戰爭、罷工、拒收、交貨不到等。與上面第③類不同,這些原因造成的損失程度通常非常嚴重。這類損失往往列在保險單中保險人“除外責任”的范圍里。
(2)損失類型
①全損(Total Loss):
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指貨物的全部滅失,如焚毀、沉人海底、或已失去原有的性質和用途,如食品變質等;
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在全損貨物已不可避免地要變成實際全損,或整理修復使貨物恢復原狀的費用超過恢復后的價值,或貨物在中途出險,將貨物運至原定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保險標的目的地的貨價等情況;部分全損,是貨物中可以分割的一部分的損失。如一個包裝小件的落海滅失。
②部分損失(Partial Loss)。不是全部貨物都受損失,是與全損相對的概念。
③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Average:海損,是指貨物運輸途中因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是指為了保證同一航程中遇險財產的共同安全和免除危險所作出的有意而又合理的特殊犧牲或支出的特殊費用。目前國際運輸中發生的共同海損,都是依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 Antwe Rules)來處理。共同海損的犧牲由船舶、貨物與未收運費三方按比例分攤。
④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是指俗語特定方面的損失,并不涉及其他貨主及船方。這種損失是意外發生的,不像共同海損是有意的。同時損失僅指保險標的物本身的毀損,并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費用。此外單獨海損一定是部分損失。因此保險上的單獨海損概念是既非共同海損又非全損的一種損失。
(3)險別
險別一般分主險(可以單獨投保的,即基本險)、一般附加險和特別附加險。
①倫敦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主要包括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A)、(B)、(C)(1/1/1982),簡稱ICC(A)、ICC(B)、ICC(C)〕;協會貨物戰爭險條款〔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協會貨物罷工險條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s(C姚。)〕;惡意損害險條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以及適用于航空和郵包運輸的保險條款。
②中國保險條款主險包括:
1)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2)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條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s(Frozen Products)〕;
3)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條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s(Wood oil Bulk)〕;
4)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分為陸運險、陸運一切險兩種)(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Train,Truck);
5)陸上運輸冷藏貨物保險條款〔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Frozen Products);
6)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一切險兩種)(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7)郵包險條款(包括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s〕;
8)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陸上、航空運輸保險條款〔Livestock & Poultry Insurance Clauses(by Sea,land or Air)〕。
一般附加險包括:
1)偷竊、提貨不著險條款(Theft,Pilferage &Non-delivery Clauses(Insured Value)。
2)淡水、雨淋險條款(Fresh Water&/or Rain Damage Clause)。
3)短量險條款(Shortage Clause)。
4)混雜、沾污險條款(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Clause)。
5)滲漏險條款(Leakage Clause)。
6)碰損、破碎險條款(Clash &Breakage Clause)。
7)串味險條款(Taint of O dour Clause)。
8)受潮受熱險條款(Sweat & Heating Clause)。
9)鉤損險條款(Hook Damage Clause)。
10)包裝破裂險條款(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11)銹損險條款(Rust Clause)。
特別附加險包括:
1)進口關稅條款(Import Duty Clause)。
2)艙面貨物條款(On Deck Clause)。
3)拒收險條款(Refection Clause)。
4)黃曲霉素險條款(Aflatoxin Clause)。
5)易腐貨物條款(Perishable Goods Clause)。
6)交貨不到條款(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7)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 Including Kow loon or Cacao))
8)海關檢驗條款(Survey in Customs Clause) ,、
9)碼頭檢驗條款(Survey at Jetty Clause)
特殊附加險包括:
1)戰爭險條款(War Risk)。
2)戰爭險的附加費用(Additional Expenses War Risks)。
3)罷工險條款(Strikes Risk)。
3、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責任范圍
(1)中國保險條款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主要險別的責任范圍
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l Average 簡稱F、P、A)主要包括以下責任:
①被保險貨物在運輸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損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按推定全損賠付時,須將受損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
②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水或其它物體碰撞以及市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③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④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⑤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⑥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⑦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⑧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 A、或W、 P、 A、),水漬險的責任范圍包括了平安險的 全部責任,同時擴大了平安險責任的第①條,即水潰險對上述列舉的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也予負責。
一切險(All Risks),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更為廣泛,除負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全部責任外,還包括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的保險貨物的損失。這里所指的“各種外來原因”,是指十一種一般附加險所涵蓋的風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由明確的“除外責任”的規定,其主要內容有發貨人的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責任開始前業已存在的品質不良和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以及戰爭險、罷工險所承擔的責任及除外責任。除外責任所羅列的風險,是非意外的或特殊的風險。
倫敦協會于1982年1月1日頒布了新的倫敦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新條款改變了1963年倫敦協會條款以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險別分類,而改成(A)、(B)、(C)的分險格局,粗略地講,(A)條款大致相當于過去的一切險條款;(B)條款大致相當于過去的水漬險條款;(C)條款大致相當于過去的平安險條款,但與老條款相比,措辭更為嚴謹,條理更為清晰,責任范圍與除外責任十分明確。這是為適應時代潮流的需要而做的一次較深刻改革。
(2)中國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險條款(CIC)與倫敦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的承保責任的主要不同點。
從險別的總體承保內容看,我國的一切險和協會的(A)險基本一致,水漬險與(B)險的責任范圍大致相當,但(B)險比水漬險多負責對浪擊落海貨物損失、海水、河水、湖水進人運輸工具所致的貨物損失,少負責貨物在裝卸時落海或跌落造成的部分損失,而(C)險與我國的平安險有一些不同,比平安險保險范圍小。如:(C)險不負責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貨物在裝卸或轉運時落海造成的全損及部分損失。
(四)保險單據的種類
目前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應用的保險單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保險單又稱大保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正式證明。
由于海上保險單在我國的保險經營中使用得最為廣泛,其內容是比較詳盡的。保險單的正面印制了海上保險所需的基本事項,包括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名稱、數量、包裝;保險金、保險費率和保險費;運輸工具開航日期、裝運港和目的港;承保險別;檢驗理賠人或代理人名;賠款償付地點;合同簽訂日期等。而保險單的背面則列明了一般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保險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起訖、損失處理、索賠理賠、保險爭議處理、時效條款等各項內容。因為保險單是保險人出具的,其中有不少是格式條款。
2、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險憑證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保險憑證與海上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被稱保險憑證為小保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有效存在。現在實際業務中已經很少使用。正面所列內容與海上保險單是一樣的。但是其背面是空白的,沒有載明保險條款,而在正面聲明,以同類海上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3、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
這種事先預約的保險合同在我國的貨物進出口中廣泛適用,特別是我國進口貨物基本上都采用預約保險單。
4、保險批單(Endorsement)
保險批單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單出立后,根據投保人的需求,對保險內容補充或變更,而出具的一種憑證。
(五)辦理投保手續
投保人辦理貨運險,應在運輸工具起運前。及時辦理投保申請,投保人必須將有關要求告訴保險公司,填制投保單.并隨附發票或提單等。
各企業投保申請格式不完全一致,但無論哪種格式,都包括以下這些主要內容:
1、投保人名稱;
2、發票號碼和標記;
3、包裝及數量(件數);
4、貨物名稱;
5、保險金額;
6、運輸工具;
7、開航日期;
8、賠付地及幣制;
9、運輸路程;
10、承保險別;
11、投保單位簽章和投保日期。
(六)保險單的內容及繕制
1、保險公司名稱;
2、保險單據名稱;
3、發票號碼;
4、保險單號;
5、投保人即被保險人名稱;
6、標記;
7、包裝及數量;
8、保險貨物項目;
9、保險金額;
10、總保險金額;
11、保險費;
12、費率;
13、裝載運輸工具;
14、開船日期;
15、起訖地點;
16、承保險別;
17、理賠地點;
18、出單日期;
19、投保地點;
20、保險公司簽章和簽字;
21.特殊條款;
22、保險單的正本份數;
23、投保幣種;
24、免賠率;
25、賠付代理人;
26、查勘人。
(七)保險單的轉讓
海運保險單可以經背書而轉讓,保險單據經被保險人背書后即隨著保險貨物的所有權的轉移自動轉到受讓人手中。一般背書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D)
空白背書只需在保險單的背面注明被保險人(包括進出口公司名稱和經辦人的名字)名稱即可。如信用證無明確規定哪種背書時,即使用空白背書。
2、記名背書
當來證要求ENDORSED IN THE NAME OF x x x或DELIVERY TO(THEORDER OF xxx C0、時,即使用記名方式背書。記名背書需在保險單背面注明被保險人名稱和經辦人的名字后打上DELIVERY TO x x x C0、或IN THE NAME OF x x x字樣(此種保險單不便于轉讓,較少使用)。
3、記名指示背書
當來證要求“INSURANCE POLICY ISSUED TO THE ORDER OF x x x”,此時在保險單背面注明被保險人名稱和經辦人的名字后,再打上"TO ORDER OF x x x”。
七、運輸單據
(一)作用
運輸單據是指證明貨物已經裝船或已經發運或已由承運人接受監管的單據。某些單據還具有代表貨物所有權或構成或約束托運人和承運人的運輸契約的作用。
(二)種類和定義
(1)海運提單:由承運人、船長或代理人簽發,證明已收到指定的貨物,并允諾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交付收貨人的書面憑證。它具有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明、物權憑證的作用。
(2)不可轉讓海運單:是海上運輸合伺的證明和貨物收據,它不是物權憑證,不能憑以提貨,不能背書轉讓。如果信用證沒有表示可接受此類單據時,銀行就不能接受。
海運單除了在名稱上注明“不可轉讓海運單”以及收貨人必須做成指定抬頭外,其他格式和內容與一般海運提單相同,其審核要點可參見“海運提單”。
(3)租船提單:租船運輸是一種無固定船期、航線的不定期船運輸,根據船東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租船合同來實施運輸。而由船方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就是租船提單。這類提單不能作為一個完整的獨立文件,它受租船合同條款的約束,是否代表物權憑證完全取決于租船合同所訂立的內容。租船提單只有在信用證允許使用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4)多式聯運單據:是指必須至少使用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指定交付的地點。這種運輸方式可以是由陸海、陸空、海空組成。多式聯運單據可分為可流通形式和不可流通形式,可流通形式的第一程多是海運運輸,并可憑此作為提貨依據。而不可流通形式的第一程多是陸/空運輸,該單據不能背書轉讓,不能作為提貨依據。
(5)空運單據:貨物通過航空方式運輸時,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管貨物后簽發的一種貨運單據。它不是貨權憑證,不能憑以提貨,不能背書轉讓。
(6)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運輸單據:當采用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將貨物從一國運至另一國時,由承運人或他們的代理人簽發的單據。
(7)郵包收據:當貨物通過郵局寄送時,由郵局簽發的收據叫郵包收據。
(8)快郵收據:貨物通過快郵公司運送,由快郵公司簽發的單據叫快郵收據。
八、出口收匯核銷單
(一)作用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的核心單據,供國家職能部門實行對貿易項下收匯的跟蹤管理之用。
(二)主要當事人
出口企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指定外匯銀行。
(三)核銷單內容
(四)外匯核銷單的基本操作流程
九、出口退稅
1、含義
出口退稅是指對已報關離境的商品,由稅務機關將其出口前在生產和流通各環節中已繳納的國內稅收款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出口產品以無稅成本進人國際市場.加強其市場競爭力。
2、方法
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應先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持出口經營權批件(復印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于批準日起30天內到當他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
出口商將有關信息輸人國稅局的軟件,在電子口岸網頁上,將報關信息報送國稅局,做成軟盤,辦理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