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報關、報檢單證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09-08-27 16:06:35

  一、報關單證
  (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基礎知識
  1、報關的含義
  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進出境手續及相關海關事務的全過程。
  2、報關的分類
  3、報關單位
  報關單位是指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
  4、報關員
  是指依法取得報關員從業資格,并在海關注冊,代表所在企業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的專業人員。
  5、進出口貨物報關的基本內容
  6、電子報關
  電子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有關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并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
  (二)進出口貨物報關的一般程序
  1、前期階段
  是指根據海關對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和暫準進出口貨物有特定的藍管要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此三大類貨物實際進出境之前,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的過程。
  2、進出境階段
  是指根據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的監管制度,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一般逃出口貨物、保稅加工貨物、保稅物流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其他進出境貨物在進出境時,都必須按海關特定的文件要求、時間和地點要求,向海關辦理進出口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提取或裝運貨物手續的過程。
  3、后續階段
  是指根據海關對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準進出鏡貨物和部分驀他進出境貨物的監管要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境儲存、加工、裝配、使用、維修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的要求,向海關辦理上述進出口貨物核銷、銷案、申請解除監管手續等的過程。
  (三)報關單基礎知識
  1、含義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由姆夭總著規定坑一格式和鎮制規范,由進出曰貨初收友貢入或并代理人填制,對進出口貨物的真實情況做電子或書面申明并提交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申報手續的法律文書,是海關依法監管貨物進出口、征收關稅及其他稅費、編制海關統計及其他事務的重要憑證。
  2、類別
  3、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各聯的用途
  4、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一般要求
  5、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涉及的主要單證
  (1)商業發票
  (2)裝箱單
  (3)提/運單
  (四)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報規范
  1、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根據貨物實際進人(運出)我國關境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關區代碼表)中對應的口岸海關中文名稱及關區代碼(四位數)。
  2、備案號
  (1)備案號長度12位,其中第一位是標記代碼。
  (2)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兩個或兩個以上備案號的進出口貨物,分單申報。
  (3)無備案審批文件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4)本欄應填寫加工貿易手冊編號和征免稅證明編號,不得為空。
  (5)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單》、外經貿部門等簽發的《許可證》等編號,都不在此欄。
  (6)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對于小量低價值的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本欄填報。
  (7)備案號由數字、字母組成。第一位代號須與“貿易方式”、“征免性質”、“征免方式”、“用途”及“項號”等欄目相協調。
  3、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1)日期均為8位數,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2)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填報辦理申報手續的日期,并以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為準。
  (3)進口貨物收貨人在進口申報時無法確知相應的運輸工具實際進境日時,本欄目為空。
  (4)申報進口日期與運輸工具負責人向海關申報日期不符,以運輸工具申報進境日期為準。
  (5)“出口日期”欄僅供海關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預錄人報關單和EDI報關單均免于填報。
  (6)對于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應填報海關辦理申報日期,以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為準。
  4、申報日期
  (1)本欄目填報格式要求同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2)只有電子或紙質報關單上“已被海關接受”時的日期,才是申報日期。
  (3)一般進口貨物申報日期不得早于進口日期;出口貨物申報日期不能晚于出口日期。
  5、經營單位
  (1)“經營單位”欄應填報經營單位的中文名稱及編碼。
  (2)合同簽訂者與執行者不是同一企業時,本欄應填報“執行合同企業”。
  (3)進出口企業之間相互代理進出口·,“經營單位”欄填報“代理方中文名稱及代碼”。
  (4)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經營單位”填報該外商投資企業中文名稱和代碼,同時在“標記哇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公司進口”。
  (5)對只有報關權而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不得作為經營單位填報。
  (6)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填報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名稱。
  6、運輸方式
  (1)“運輸方式”欄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按海關規定“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名稱或代碼。
  (2)進境貨物的運翰方式,按貨物運抵我國關境“第一口岸”時的運輸方式申報;出境貨物的運輸方式,按貨物運離我國關境“最后一個口岸”時的運翰方式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翰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4)不同的運輸方式項下的貨物,即使是同一合同,也應分單申報。
  (5)非郵政方式進出口的快件,按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填報。
  (6)無實際進出境的,出口加工區與區外之間貨物,區內企業填報“9”,區外企業填報“z”。
  7、運輸工具名稱
  (1)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有不同的填報要求,一般需填報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
  (2)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運輸工具名稱。
  8、提運單號
  該編號必須與運輸部門向海關提供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包括數碼、英文大小寫、符號、空格等;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寫一個提運單號,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9、收貨單位/發貨單位
  (1)備有海關注冊編碼收發貨單位,應當填報其經營單位編碼,沒有編碼填報其中文名稱。
  (2)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加工貿易手冊”中的“貨主單位”一致。
  (3)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征免稅證明”中的“申請單位”一致。
  10、貿易方式(海關監管方式)
  (1)按海關規定的“貿易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監管)方式的簡稱或代碼。
  (2)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貿易(監管)方式。
  (3)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填制的出口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應選擇填報適用于出口加工區貨物的貿易(監管)方式簡稱或代碼。
  (4)注意貿易方式、征免性質、用途、征免四個欄目的協調。
  11、征免性質
  (1)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2)參照“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征免性質簡稱或代碼。
  (3)加工貿易貨物應按“登記手冊”中的批注的征免性質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或代碼。
  12、結匯方式/征稅比例
  (1)出口報關單“結匯方式”欄應按海關規定的《結匯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結匯方式名稱或英文縮寫或代碼。例如:“電匯”/“T/T"/"2、、;“付款交單”/“D/P"/"4”;“信用證”/“L/C"/"6”。
  (2)如果商業發票中“Letter of Credit No、”一項是“T/T"或其他結匯方式的英文簡稱,而不是信用證號,則結匯方式填報“電匯”或其他結匯方式的英文簡稱。
  13、許可證號
  (1)應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此欄必須填報有關機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編號。
  (2)非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本欄為空。
  (3)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多個許可證的必須分單填報。
  14、運抵國(地區)/起運國(地區)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中的“起運國(地區)”欄和“原產國(地區)”欄、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運抵國(地區)”欄和“最終目的國(地區)”欄,應按照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中文名稱或代碼。如中國香港/110;日本/116;韓國/133;美國/502;德國/304;澳大利亞/601等。
  (2)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本欄填報“中國”(代碼142)。
  (3)對于運輸中轉的貨物,在中轉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則運抵國或起運國不變。
  (4)對于國際多式聯運的貨物,運抵國(地區)、起運國(地區)亦不受影響。
  (5)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份報關單。涉及多份原產地證書,應分單填報。
  (6)進口貨物的原產國無法確定時,報關單“原產國”欄應填報“國別不詳”或701。15、裝貨港/指運港
  16、境內貨源地/境內目的地
  17、批準文號
  18、成交方式
  19、運費
  20、保費
  21、雜費
  22、合同協議號
  (1)本欄填報進出口合同的全部字頭和號碼。
  (2)無長度要求。
  23、件數
  (1)本欄填報有外包裝的進出口貨物實際件數,不得填報為零。
  (2)裸裝與散裝貨物的件數填報為“1”;包裝種類填報“裸裝“或“散裝”。
  (3)有關單據僅列明托盤件數,或既列明托盤件數,又列明單件包裝件數的,“件數”欄填報“托盤件數”,“包裝種類”填報“托盤”。
  (4)有關單據既列明集裝箱個數,又列明托盤件數、單件包裝件數的,“件數”欄填報“托盤件數”,“包裝種類”填報“托盤”。
  (5)有關單據僅列明集裝箱個數,未列明托盤件數或單件包裝件數的,“件數”欄填報“集裝箱個數”,“包裝種類”填報“集裝箱”。
  24、包裝種類
  (1)本欄按照海關規定的(包裝種類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包裝種類名稱或代碼。如木箱/W/CASE;紙箱/CTNS;托盤/PLT。
  (2)如果實際包裝種類有多種,則可以統報為“件”(Packages)。
  (3)裸裝、散裝貨物的包裝種類填報為“裸裝”或“散裝”。
  25、毛重(公斤)
  (1)“毛重”欄填報進出口貨物實際毛重,以千克(公斤)計,不足1千克的填報為“1”。
  (2)填報的毛重應與裝箱單上相應內容一致。
  (3)進口報關單填報此欄時,還應與艙單記錄相應內容一致。
  (4)如貨物的重量在1千克以上且非整數,其小數點后保留四位,第五位后略去。
  26、凈重(公斤)
  同“毛重”填報規范。
  27、集裝箱號
  (1)本欄填報的是集裝箱編號、規格和自重。“集裝箱號”填報規則為“一個集裝箱號”十“/”+“集裝箱規格”+“/”+“自重”。如:COSU241320/20/2275表明這是一個20英尺集裝箱,箱號為COSU241320,自重2275千克。
  (2)本欄不得為空,非集裝箱貨物填報"0’,。
  (3)第一個集裝箱號填報在“集裝箱號”欄中,其余集裝箱號依次填報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中。
  28、隨附單據
  (1)本欄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名稱及代碼表》填報監管證件代碼及編號。格式為“監管證件代碼”+“:”+“監管證件編號”。如"4:0077522"表示編號為0077522的出口許可證。
  (2)所申報貨物涉及多個監管證件的,第一個監管證件代碼和編號填報在“隨附單據”中,其余監管證件代碼和編號填報在“標記哇碼及備注”欄中。
  (3)代碼表中的進出口許可證的亦不得填報在本欄內。
  (4)發票、裝箱單、提運單等報關必備單證,形式上是隨附單據,但不應填報在本欄。
  (5)海關備案憑證如(加工手冊)、(征免稅證明)等,也不填報在本欄。
  (6)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原產地證書編號填報在“備案號”欄,格式為:,’Y”+“原產地證書編號”。在本欄中,應填報為:“Y、、:《優惠貿易協定代碼》。
  (7)未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填報為:“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裕證商品序號》。
  (8)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份報關單,同一份報關單上的商品不能同時享受協定稅率和減免稅。
  29、用途/生產廠家
  (1)進口報關單填報用途,應根據進口貨物實際用途,按海關規定《用途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用途名稱或代碼。如外貿自營內銷/01;企業自用/04;加工返銷/05等。
  (2)生產廠家是指出口貨物的境內生產企業a本欄必要時填報。
  30、標記哇碼及備注
  (1)本欄涉及填報貨物標記哇碼中除圖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數字。
  (2)關聯備案號。關聯備案號是指與本報關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海關業務管理規范方面又有要求填報的備案號。格式為:“轉至(自)xxxxxxxx手冊,’。
  (3)關聯報關單號。關聯報關單號是指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海關企業管理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報關單的海關編號,應填報在此欄內。
  (4)所申報貨物涉及多個監管證件的,除第一個監管證件以外的其余監管證件和代碼。格式為:“監管證件的代碼”+“:”+“監管證件編號”。
  (5)所申報貨物涉及多個集裝箱的,在此填除第一個集裝箱號以外的其余集裝箱號。格式為:“集裝箱號”+‘7”+“規格”+‘,/”十“自重”。
  (6)受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進出口企業名稱,格式為:“委托、x/公司進口”。
  (7)其他申報時必須說明的事項。
  31、項號
  (1)每項商品的“項號”欄分兩行填報。
  (2)深加工結轉貨物,分別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的進口料件項號和出口成品項號填報。
  (3)料件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按照轉出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32、商品編號
  (1)根據實際進出口商品名稱,核查《進出口稅則)中確定的8位稅則號,并填報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商品編號”欄內。有附加編號的,還應填報附加的第九、第十位附加編號。
  (2)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中商品編號與實際商品編號不符的,應按照實際商品編號,變更登記手冊的編號后,據實填報。
  (3)不同的商品編號分欄填報。一張紙質報關單最多允許填報5項商品;一份報關單最多允許填報20項商品。
  (4)不同的商品編號,其征稅稅率、退稅稅率不同。
  33、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1)本欄目分上下兩行填報。第一行填報進出口貨物規范的中文商品名稱,必要時加注原文。第二行填報規格型號。
  (2)商品名稱及規格應據實填報,并與所提供的商業發票相符。
  (3)商品名稱應規范,規格型號應詳細,以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為準。
  (4)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進出口商品,本欄填報的內容必須與已在海關備案登記的貨物名稱和規格型號一致。
  (5)報關單中的商品名稱的英文翻譯,必須與提運單的品名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須更改為與實際貨物一致后,海關才予以放行。
  34、數量及單位
  (1)分三行填報。第一行:按海關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及數量填報;第二行:填報列明海關第二法定計量單位及數量;第三行:坡報成交計量單位和數量。
  (2)無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本欄目第二行為空。
  (3)成交計盤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一致時,本欄目第三行空。
  (4)計盆單位是公斤,須與報關單“表頭凈重”欄目所填報內容一致。
  (5)已備案的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35、原產國/最終目的國(地區)
  參見“起運國、運抵國”填報規范。
  36、單價
  (1)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單位價格的金額。
  (2)單價如非整數,其小數點后保留四位,第五位及以后的略去。
  (3)無實際成交價格的,填報貨值。
  37、總價
  (1)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
  (2)總價如非整數,其小數點后保留四位,第五位及以后的略去。
  (3)無實際成交價格的,填報貨值。
  38、幣制
  本欄應根據實際成交情況,按海關規定《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貨幣名稱或代碼或符號。如港幣/HKD/1 I仇歐元/EUR/300;英鎊/GBP/303;美元/USD/502;韓國元/KRW/133;日元/JPY/116等。
  39、征免
  (1)按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填報海關規定的《征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征減免稅方式。如照章征稅/1;特案減*/4等。
  (2)加工貿易相關報關但應根據“登記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填報。
  (3)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為“保金”或“保函”的,應填報“全免”。
  (4)對法定零稅率的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填報“照章征稅”而非“全免”。
  (5)“租賃不滿一年”和“租賃征稅”下的進口貨物,本欄填報“照章征稅”。
  40、錄人員
  本欄目用于預錄人和EDI報關單,打印錄入人員的姓名。
  41、錄入單位
  本欄目用于預錄人和EDI報關單,打印錄入單位名稱。
  42、申報單位
  指報關單左下方用于填報申報單位有關情況欄目。
  43、填制日期
  指報關單的填制日期。預錄人和EDI報關單由計算機自動打印。
  44、稅費征收情況
  45、海關審單批注欄
  46、預錄入編號
  47、海關編號

  二、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單證
  (一)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基本概念
  1、含義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是指由具有權威的檢驗檢疫機構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或進出口合同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衛生、安全及裝運條件進行檢驗并出具相應的檢驗證書的一系列活動。通常簡稱為商檢工作。
  2、檢驗檢疫機構種類
  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檢疫機構一般分為官方、半官方和民間三大類。
  3、我國檢驗檢疫機構
  中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ntine-AQSIQ )(原中華人民井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總局China Exit&Entry Inspection&Quarantine Bureau-CIQ )主管全國出人境商品檢驗檢疫、動植物檢疫、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4、我國檢驗檢疫機構的基本任務
  根據《商檢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我國商檢機構的基本任務,是實施進出商品的法定檢驗、公證鑒定、監督管理進出’A商品檢驗工作和統一管理并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
  (二)報檢單證
  1、報檢的含義
  進出口商品報檢是指進出口商品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根據《商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時限和地點,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申請檢驗、配合檢驗、付費、取得商檢單等手續的全過程。
  2、報檢單位
  出人境檢驗檢疫報檢單位有兩大類:自理報檢單位和代理報檢單位。
  (1)自理報檢單位
  自理報檢單位是指經所在地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并取得報檢單位代碼的外貿相關單位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有進出境相關業務的科研單位、運輸單位等,依法自行辦理出人境檢驗檢疫報檢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境內企業法人。
  (2)代理報檢單位
  代理報檢單位系指經國家質檢總局注冊登記,受出口生產企業的委托,或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或受外貿關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為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境內企業法人。
  3、報檢員
  4、電子報檢
  5、出人境貨物報檢應提供的單據
  6、出入境貨物報檢的時限和地點
  7、電子轉單
  8、電子通關
  9、《出境貨物報檢單》的主要內容和填制規范
  (1)編號:由檢驗檢疫機構受理人指定。
  (2)報檢單位:指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核,獲得許可、登記,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或《代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的企業。本欄填報報檢單位的中文名稱,并加蓋與名稱一致的公章。
  (3)報檢單位登記號:指報檢單位在國家質檢總局登記的登記證號碼。本欄填10位數登記證號碼。聯系人:填報檢人員姓名;電話號:填報檢人員的聯系電話。
  (4)報驗日期:指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報檢當天的日期。本欄填制的報檢日期統一用阿拉伯數字來表示,而不用英文等表示。
  (5)發貨人:指外貿合同中的供貨商,或商業發票上的出票人。本欄分別用中、英文對照分行填報發貨人名稱。
  (6)收貨人:指外貿合同中的收購商,或商業發票上的受票人。本欄分別用中、英文對照分行填報收貨人名稱。
  (7)貨物名稱(中/英文):指被申請報檢的出境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成分、英文對照。本欄應按合同、信用證、商業發票中所列商品名稱的中、英文填寫。
  (8) H、 S、編碼:指《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中所列編碼。以當年海關公布的商品稅則為準。本欄填報八位商品編碼。
  (9)產地:在出境貨物報檢單中指貨物生產地、加工制造地的省、市、,縣名。在進境貨物報檢單中是指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國或地區。本欄填報出境貨物生產地的省、市、縣的中文名稱。
  (10)數/重量:指以商品編碼分類中計量標準項下的實際檢驗檢疫數量、重量。本欄按實際申請檢驗檢疫的數/重量填寫,重量還須列明毛/凈/皮重。
  (11)貨物總值:指出境貨物的商業總值及幣種。本欄應按合同、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貨物總值一致。
  (12)包裝種類及數量:是指貨物實際運輸外包裝的種類及數量。本欄應按照實際運輸外包裝的種類及對應數量填報。
  (13)運輸工具名稱號碼:指載運出境貨物運輸工具的名稱和運輸工具編號。本欄填制與實際出境運輸工具的名稱及編號,如船舶名稱及航次等。
  (14)合同號:合同號指對外貿易合同、訂單、形式發票等的號碼。本欄填報的合同號應與隨附的合同等號碼一致。
  (15)貿易方式:貿易方式指該批貨物的貿易性質,即買賣雙方將商品所有權通過什么方式轉讓。本欄填報與實際情況一致的海關規范貿易方式。常見的貿易方式有:“一般貿易’伙“來料加工貿易”、“易貨貿易”、“補償貿易”等90多種貿易方式。
  (16)貨物存放地點:是指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所存放出口貨物的地點。本欄按實際填報具體地點、廠庫。
  (17)發貨日期:是指貨物實際出境的日期。按實際開船日或起飛日等,填報發貨日期,以年、月、日的順序填報。.
  (18)輸往國家(地區):是指出口貨物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是貨物的最終銷售國。本欄填報輸往國家(地區)的中文名稱。
  (19)許可證號/審批號:凡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審批文件的貨物,本欄應填報有關許可證號或審批號。無許可證或沒有審批文件的出境貨物本欄免填。
  (20)生產單位注冊號:是指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給生產單位的衛生注冊證書號或加工廠庫的注冊號碼等。本欄填報實際生產單位的注冊號。
  (21)起運地:本欄填報出境貨物最后離境的口岸或所在地的中文名稱。
  (22)到達口岸:是指出境貨物運往境外的最終目的港。本欄最終目的港預知的,按實際到達口岸的中文名稱填報,最終到達口岸不可預知的,可按盡可能預知的到達口岸填報。
  (23)集裝箱規格/數量及號碼:集裝箱規格是指國際標準的集裝箱規格尺寸。本欄填報實際集裝箱數量、規格、箱號。
  (24)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在合同中訂立的有關檢驗檢疫的特殊條款及其他要求應填人此欄。
  (25)標記和號碼:貨物的標記號碼,主要用于識別貨物。本欄應根據實際合同、發票等外貿單據上相同內容填報。
  (26)用途:從以下9個選項中選擇符合實際出境貨物用途來填報:種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動物、試驗、藥用、飼用、其他。
  (27)隨附單據:按照實際隨附的單據種類畫“V”或補充填報隨附單據。
  (28)簽名:由持有《報檢員證》的報檢員手簽姓名。
  (29)檢驗檢疫費用:由檢驗檢疫機構計費人員核定費用后填寫,如熏蒸費·消毒費等。
  (30)領取證單:報檢人在領取證單時填寫領證日期和領證人簽名。l
  (三)檢驗檢疫證書
  1、定義
  2、作用
  3、檢驗檢疫證書的形式
  4、證書的使用
  5、《品質檢驗證書》繕制規范
  (1)單據名和編號(Title&No、)
  應根據信用證的要求顯示具體單據名稱。如《品質檢驗證書》(Quality Certificate)。證書編號由出證機構依據不同類別的商品進行編放。
  (2)簽發日期(Date of Issue)
  檢驗證書簽發日期為實際檢驗檢疫日期,一般不得晚于提單簽發日。除非信用證有另外可予接受的明確規定(如散裝油類),一般為實際檢驗檢疫日期。如出口貨物為鮮貨,最好與裝運日相同,否則,檢驗過早,已經不能證明裝運時貨物的質量。
  (3)發貨人(Consignor)
  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通常是信用證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證有“第三方單據可以接受”條款,托收項下的證書是合同的賣方。
  (4)收貨人(Consignee)
  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一般為開證申請人,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該欄一般不必填寫或用“一”表示。若出口商系中間商,收貨人一欄可做成“而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托收項下的證書為合同買方。
  (5)品名(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品名系信用證及發票中所表明的貨物,也可用與其他單據無矛盾的統稱。
  (6)標記及號碼(Marks&No、)
  按信用證或合同規定的嘖頭填制,如沒有具體規定,出口商可自行編制,但必須與文件和貨物麥頭一致。如果沒有麥頭,填制“N/M”。
  (7)報檢數量/重童(Quantity/Weight Declared)
  按發票相同內容填制。散裝貨物可用"IN BULK”注明,再加數量。
  (8)包裝種類及數量(Number&Type of Packing)
  包裝種類和數量應與商業發票和提單內容相一致。
  (9)運輸工具(Means of Conveyance)
  填報運翰工具名稱,要求與提運單中運輸工具名稱一致。例如,BY S、 S、 DA HE V、 110。
  (10)檢驗結果(Results of Inspection)
  本欄由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后批注,用于證明本批貨物經檢驗后的實際品質。若信用證對檢驗結果有明確規定,則檢驗證書上顯示的檢驗結果應符合信用證的檢驗要求;若信用證未對檢驗結果有明確規定,但信用證中具體規定了商品的質量、成分,則檢驗結果不能接受含有對貨物的規格、品質、包裝等不利陳述的檢驗證書,除非信用證有特別授權。
  (11)印章和簽署(Stamp&Chief Inspector)
  本欄目由檢驗檢疫局蓋章并由檢驗該批貨物主任檢驗員手簽。如果信用證指定檢驗機構,則應由信用證指定的檢驗機構蓋章并簽字;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指定檢驗機構,任何檢驗機構均可出具,但須蓋章和簽署。
  三、原產地證明書
  (一)原產地證明書概述
  1、含義
  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al, C/0)簡稱:產地證書,是由出口國政府有關機構簽發的一種證明貨物的原產地或制造地的法律文件。它主要用于進口國海關實行差別關稅,實施進口限制、不同進口稅率和不同進口配額等不同國別政策的書面依據。
  2、作用
  (1)證明出口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確系中國制造。
  (2)原產地證明書被進口國海關所認可的一種正式書面文件。
  (3)進口國海關以此作為差別關稅、進口限制和不同進口配額和不同稅率的依據文件。
  (4)是出口通關、結匯和有關方面進行貿易統計的重要依據。
  3、原產地證明書的基本內容
  基本內容有12項:貨物的商品名稱、數21包裝、原產地、制造地,包括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國別和聲明;包括與裝運相關的運輸方式、路線和運輸時間;還包括發證機構的簽署、益章和證明文字。
  4、原產地證明書的種類
  (1)一般原產地證書:是證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產或制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的一種法律文件。它由商務部統一規定格式并印制,并由中國出人境檢驗檢疫局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通常用于不使用海關發事或領事發票的國家或地區,以確定對貨物征稅的稅率。若信角證或合同未作具體規定,一般由檢驗檢疫局出具。
  (2)普惠制原產地證: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普遍的、非歧視性的、非互惠的一種關稅優惠制度。普惠制產地證就是一種受惠國有關機構就本國出口商品向給惠國出口受惠商品而簽發的用以證明原產地證明的文件。
  (3)歐洲經濟共同體紡織暈專用產地證:專門用于需要配額的紡織類產品,是歐共體進口國海關控制配額的主要依據。EEC紡織品產地證書與EEC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的內容完全一致,均由出口國有關機構提供,我國專門由商務部簽發。
  (4)對美國出口的原產地聲明書:凡出口至美國的紡織品,出口商必須向進口商提供該類原產地聲明書,作為進口商清關的單據之一。聲明書主要有A、B、C三種格式。
  (二)一般原產地證書的申領手續和繕制要求
  1、申領的時間
  2、申領所需要的文件
  已繕制的《一般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單》一份、繕制完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證明書》一套、出口商業發票正本一份、發證機構所需的其他證明文件,如“加工工序清單”等。
  3、繕制要求
  (1)Exporter(Full Name, Address, Country)(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①此欄不能填報境外中間商名稱,即使信用證有規定也不可以。
  ②出口商名稱要完整。若信用證項下,一般為受益人;若托收項下,一般為托收人。
  ③地址要詳細完整,包括街道名稱、門牌號碼和郵政編碼。
  ④中國地名的英文應采用漢語拼音。
  (2)Consignee(Full Name,Address,Country)(收貨人名稱、地址、國家)
  填報本批貨物最終目的地收貨人名稱、地址、國家全稱。如果需要填寫轉口商時,可在收貨人后面加注英文"VIA"+轉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運輸方式和路線)
  填報裝運港、目的港、中轉港的名稱,并說明運輸方式。
  (4)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運抵國/地區)
  一般按信用證或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和國家,填報港口名稱和國家或地區名稱。在轉口貿易時,一般不能填報轉口商的國家,而填報最終進口國的國名或地區。
  (5) 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0心(供簽證機構使用)
  供簽證機構對后發證書、補發證書、簽發副本或其他事項加注聲明時使用,證書申領單位應將此欄留空。
  (6)Marks and Numbers(嘜頭和包裝號)
  ①應按合同中的規定填寫,且與商業發票同項內容一致圖案、文字、數字和包裝號。
  ②嘜頭不能出現中國以外地區或國家制造的字樣。
  ③若沒有麥頭,應填寫“N/M’,或“No Marks"。
  (7)Number&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Goods(商品名稱、包裝件數和種類)填報的商品名稱應系發票中所描述的貨物,但可用與其他單據無矛盾的統稱。包裝件數和種類與貨運單據一致,即為外包裝數量及包裝種類。若散裝貨物,用“In Bulk”表示。
  (8)HS code(商品編碼)
  (9)Quantity
  ①若計量單位為重量,應標明毛重和凈重。
  ②用規范的計量單位英文詞或縮寫。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發票號碼及日期)
  按發票實際號碼及日期填寫
  ①月份一律用英文縮寫表示,順序為:月、日、年。
  ②發票號與日期分行填報。一般第一行為發票號,第二行為日期。此欄不得留空。
  (11)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聲明)
  出口商在此聲明欄空白處,由法人或手簽人員簽字并蓋公章(有中英文)。并且還需填制申報地點、申報日期。
  (12)Certification(簽證機構證明)
  簽證機構在此注明簽發地點和簽發日期。
  (三)普惠制產地證書的申領手續和繕制要求
  1、申領的時間
  2、 申領所需要的文件
  3、繕制要求
  (1)Goods Consigned From(Exporter’s Business Name,Address Country)
  (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國家)
  (2)(收貨人名稱、地址、國家)
  (3)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運翰方式和路線,就所知而言)
  填本批貨物最終裝運港、目的港或到貨地點的名稱,并說明運物方式。
  (4) For official use(供簽證方使用)
  本欄留空,供簽證機構加注說明時用。
  (5)Item Number(商品順序號)
  如果同一批出口貨物有不同種類商品品種,則按每一項商品歸類品種后,用阿拉伯數字編一組順序編號填人此欄.單項商品用 “1協表示,或省略。
  (6) Marks and Number of Packages(嘜頭和包裝號)
  與一般原產地證相應欄目填法相同。
  (7)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與一般原產地證相應欄目填法相同。
  (8) Origin Certerion(See Notes Overleaf原產地標準)
  此欄文字最少,但卻是國外海關審核的核心項目。對含有進口成分的商品,因情況復雜,國外要求嚴格而極容易退證查詢。應認真審核,仔細填報。
  (9)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他數量)
  與一般原產地證填法相同。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發票號碼及日期)
  與一般原產地證填法相同。
  (11)Certification(簽證機構證明)
  簽證機構證明事先已印制,內容為:“茲證明出口商的聲明是正確無誤的,本批貨物已由承運人運出。”
  (12)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聲明)
  出口商聲明已事先印制,須填寫的內容有四項:
  ①生產國:須填報生產國國名(英文)。
  ②進口國:須填報進口國國名(英文)。
  ③申報單位簽署,且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正、副本均須手簽并蓋章)。
  ④申報日期、地點,應填寫申報的具體日期及城市名、國別。申報日期應合理。“茲由出口商聲明以上所列內容正確無誤”已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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